案情回顾:2021年1月19日,海陵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事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A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在泰州市南通路世纪联华楼顶设置一处户外广告设施,该处户外广告设施取得的行政许可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期满后,当事人提出延期许可,未获得准予延续。 法律链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镇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本案中,案涉户外广告设施位于海陵区城市建成区内。据此,城管部门可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本案中,当事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行政许可期满后申请延期未获得准予延续,依法应予拆除。故泰州市海陵区城管局拟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案涉户外广告设施,在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后,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在七日内限期拆除案涉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提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期限届满前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许可部门申请延期许可。许可期满未获得延期许可的,应当予以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