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6月,市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某部门案件移交函,反映海陵区某地一公司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执法部门接案后,安排执法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在其公司院内进行七处建设,总面积13905.18平方米,均为框架结构。 法律链接:本案中,当事人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案涉建设经规划部门技术认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根市城管执法部门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一)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以建设工程造价的7.5%作为罚款基准;(二)凡具有: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已取得用地等前期许可手续的;2、被责令停工后,未擅自继续建设的;3、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4、违法建设未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后果的;5、无相邻纠纷等每一情形可对应酌减0.5%的罚款幅度”,鉴于本案当事人具有上述5点可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故对当事人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人民币590008.95元的行政处罚。 城管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也应办理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因此,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之前均应取得规划等许可手续且严格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建设,会被处以罚款或者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从而造成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