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信息 > 以案释法
        泰州市城管局2022年1季度“以案释法”案例——A某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行政处罚案
        信息来源: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2-03-10 15:33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情回顾:2021年7月9日9时22分左右,执法人员巡查至泰州市海陵区扬州路与吴洲北路交叉口北侧杰盛西苑西侧门面房时,发现有人正在该处打捞地沟油,遂对其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A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杰盛西苑西门附近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车上有大号蓝色塑料泔水桶2只,小号红色塑料泔水桶1只,内装有餐厨废弃物若干。执法人员遂对案件相关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链接:当事人A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之规定。根据《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本案中,当事人A某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执法部门从以下几点进行处罚裁量: 1.本案当事人为个人,依法应给与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2.当事人系第一次被查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属初次违法;3.当事人被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打捞的餐厨废弃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A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日益繁荣,食品生产企业、餐饮经营户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数量日渐增多。餐厨废弃物的随意处置会从不同渠道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相关活动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