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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城管局2022年2季度“以案释法”案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占用绿化用地行政处罚案
        信息来源: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2-06-09 16:42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21日,市城管执法部门收到市城建监察支队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占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市区春兰路柏悦府东门侧分带开道口,涉及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擅自迁移城镇树木。2021年10月28日,城管执法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柏悦府东门外侧分带上所开道口涉及公共绿地部分长15米,宽1.6米,面积为24平方米。同日,执法部门对该案立案调查。12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

        法律链接: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并在抢险救灾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泰州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占用绿地超过批准面积、期限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本案中,考虑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所开道口对于柏悦府小区东门消防通道正常使用存在必要性的三点要素,2022年1月4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绿地、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城管提醒:绿化建设的目的不仅是美化市容市貌,给人们带来赏心悦目的感受,更重要的是为人们创造出一个更适合人类居住的生存环境,从而有益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对于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否则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爱护绿化,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是每一位公民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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