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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城管局2022年3季度“以案释法”案例——某建设工程公司未报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被处罚案
        信息来源: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2-09-01 16:03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6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泰州市海陵区济川路与纪庙路交叉口书香名邸二期项目施工工地内部堆放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面积约1500平方米,堆土高度超3米。因当事人涉嫌未报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执法机关于4月13日立案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调查。4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该工程土方项目施工单位为泰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今年3月,该建设工程公司在已编制但未报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情况下,对案涉地块进行土方施工。施工产生的土方暂时堆放在工地内部,计划于5月份清运。

        法律链接:本案中,当事人泰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已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但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报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对于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规定,“已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但未报备案,按要求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案当事人已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但未报备且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并按要求改正,城管部门作出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新修订版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施工单位提出了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的新要求,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从而最终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利用。因此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备,从而提升建筑垃圾处理规范化程度,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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