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年8月31日(星期一)上午9:30
媒体:中央、省级媒体,泰州市主要新闻媒体,以及部分网络媒体。
主持人: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飞
嘉宾: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歆
发布会现场
参会媒体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飞: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2020年6月19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泰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全市人民更好了解《规定》内容,今后更好地参与到我们市政府的决策中来,今天,我们请了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歆先生到会,发布《规定》制定及实施的相关情况。
首先,请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歆先生介绍《规定》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大家欢迎。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歆: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把《泰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的情况做一个介绍。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施行,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政府制定《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一些行政决策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通过制定《泰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降低决策风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的需要,也是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2020年泰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报送计划,市司法局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于2020年年初着手起草《规定(征求意见稿)》,履行了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形成《规定(送审稿)》,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0年5月13日,市司法局再次组织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多次协调论证后形成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定(草案)》。2020年6月19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草案)》。朱立凡市长于7月9日签发,明确《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明确了《规定》总则以及各部门职责,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二章明确了决策的启动以及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拟订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拟订决策草案;
第三章明确了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四章明确了专家论证的相关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五章明确了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六章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相关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并经合法性初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七章明确了集体讨论决定相关规定,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会议应当记录决策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并且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归档制度;
第八章明确了决策执行与调整,决策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作出重大调整;
第九章明确了监督和责任追究,对于决策机关相关人员、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相关规定情况追究责任;
第十章明确《规定》的参照执行以及施行日期。
以上是我对《规定》制定情况的简要说明。谢谢大家。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飞:
刚才杨歆书记详细介绍了《规定》诞生的背景、过程,并就《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特色作了具体解读。下面我们进入提问环节,请各位记者朋友踊跃提问。
记者:
哪些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记者: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歆: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和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网络平台互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2)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3)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4)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并经合法性初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
(5)集体讨论决定: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记者:
未按照规定履行程序的,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歆: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飞:
好,由于时间的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希望各新闻单位在宣传报道时,认真做好今天发布内容的宣传、阐释、解读,为《规定》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