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队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程序,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打造优质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江苏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及《泰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支队编制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支队第10次党总支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所列事项,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案件处理部门将全部案卷材料提交法制审核机构(法制科);法制审核机构应当根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名单及时确定承办审核人员,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复杂的,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二、《清单》所列事项,在通过法制审核后,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会议由案件处理部门组织,参加会议人员为支队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执法业务工作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人员一般为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案件办理大队负责人以及案件承办人员等;必要时可以邀请业内专家、法律顾问列席参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会议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由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签名。 三、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确需进行非程序性案情研究、讨论的,可由案件处理部门发起案情讨论会议,研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参加人员一般为支队分管法制、执法业务工作负责人、法制科负责人、案件办理大队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业内专家、法律顾问等参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附件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名单
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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