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年2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30
媒体:中央、省级媒体,泰州市主要新闻媒体,以及部分网络媒体。
主持人:泰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杜宽军
嘉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肖慧,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翟德祥。
发布会现场
参会人员
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杜宽军: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在法制层面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我市利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反复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制定出台了《泰州市献血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肖慧,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翟德祥,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泰州市献血条例》组织制定和下一步宣传、贯彻、落实等有关情况。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肖慧同志介绍《泰州市献血条例》组织制定的有关情况,大家欢迎。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肖慧: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大家好。
《泰州市献血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让公众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意义,正确理解条文内容,推进《条例》全面贯彻实施,现在,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以及主要内容和特色,向大家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
献血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在规范采血供血、保障临床用血、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技术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我市献血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工作机制与新的形势不够适应、血液库存难以完全满足临床用血需求、无偿献血保障激励措施有待加强,等等。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行政层面的推动、技术层面的改进,更加需要制度层面的健全、法治层面的完善,从而系统推进我市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加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制定过程
2020年11月,市委将《泰州市献血条例》确定为2021年立法项目。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班,在广泛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条例(草案)》。2021年6月10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6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审以后,面向社会进一步征集意见、修改完善。在泰州日报、泰州人大网站和公众号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协办、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立法咨询专家发送草案,书面征求意见;委请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组织村、社区群众讨论草案,提出修改意见;依托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向全体代表发送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委托地方立法研究院邀请有关专家论证草案,提出论证意见。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赴泰兴市、姜堰区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市律协、黄桥镇开展专题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部门协商会,进一步讨论研究草案;专程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受立法技术指导;委托语言文字专家对《条例(草案)》文字表述提出意见。在此基础上,针对各方面提出的500多条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10次集中修改。
9月2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14日,市委常委会讨论并原则同意《条例(草案)》;10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六十七次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10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12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条例》,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立项起草、修改审议到顺利获批,历时一年多。期间,相关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条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条例》顺利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借此机会,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主要内容和特色
《泰州市献血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在献血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第二章组织和宣传,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管理单位的献血宣传责任。第三章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分别规定了血站职责、献血者的权利与义务、采血点的规划与建设、采供血与用血的具体要求。第四章保障和激励,主要对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优先用血权、用血量、激励优待措施等作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血站工作人员在献血工作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居民在我市献血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相关待遇。
《条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色:
(一)更加注重整体推动、系统联动
无偿献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条例》要求建立政府领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献血工作体制。一是突出政府领导。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献血工作,在经费、人员、设施和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并建立应急献血保障机制、形成应急预案。二是强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规定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分工协作。要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四是推动各方共同参与。明确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二)更加注重宣传引导、社会倡导
血液是无法制造、不可替代的稀缺医疗资源,只有通过个体捐献才能获得。因此,宣传工作非常重要,必须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落实职责。对此,《条例》从不同主体、不同层面作出具体的规范。一是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献血宣传计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计划做好献血宣传工作。二是规定血站要着力加强献血宣传,通过设立开放日等活动,大力宣传血液采集、管理、供应等专业知识,切实消除社会公众的一些疑虑和错误认知。三是规定新闻媒体、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献血宣传;提倡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率先献血,并明确了相关无偿献血月。
(三)更加注重表彰奖励、政策激励
无偿献血是个人道德情操的体现,更是市域文明程度的标志,加大对献血者的关爱、激励和褒奖,有助于增强献血者的荣誉感,激发公众的献血积极性。《条例》在《江苏省献血条例》规定的优待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奖励和激励措施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一是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在献血工作中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增加对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特殊贡献者的奖励。除了积极推行“三免政策”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外,对在我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免费体检、免交专家门诊诊察费等优待。三是阐释了优先用血和免费用血政策,规定财政部门对血站承担的免费用血费用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四是完善对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给予补贴、补休、优惠等激励措施。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在相关评先评优活动中,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目前,《泰州市献血条例》已经在泰州日报、泰州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希望新闻媒体和各相关部门加大法规宣传力度,使《条例》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法规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谢谢大家。
泰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杜宽军:
刚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了《泰州市献血条例》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和特色。下面,请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翟德祥同志介绍《泰州市献血条例》下一步宣传、贯彻、落实的工作打算,大家欢迎。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翟德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有力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泰州市献血条例》的出台,将在推动制度建设、压实主体责任、落实献血优待、推进献血屋规划建设等方面产生重要作用。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条例》要求,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贯彻落实《条例》的长效机制。依法落实职责,加强部门协作,争取政府和社会投入,完善无偿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各采用血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监督和培训,推动无偿献血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落实献血优待。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和卫生健康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和载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营造浓厚的无偿献血社会氛围;开展《条例》专题普法月宣传活动;结合卫生健康业务工作实际和无偿献血月,建立经常性宣传工作机制,深化对《条例》和无偿献血相关优待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提升群众参与率。全面落实无偿献血相关优待政策,确保依法保障公民无偿献血各项权益。
三是强化监督保障,推动贯彻《条例》取得实效。强化责任落实。结合当前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对系统内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具体目标和要求,并逐项落实责任,统筹推进工作;严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采用血安全;加强业务管理,督促指导采供血机构严格按照《条例》及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到依法采血用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
泰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杜宽军:
各位新闻界朋友,今天关于《泰州市献血条例》相关情况全部发布完毕,发布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