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市场,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推进我市创新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业投资目标 1.基本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壮大创业投资企业规模,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规范创业投资行为,促进广大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2.主要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创业投资机构达到20家,其中,各市(区)和省级开发区至少有1家以上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注册资本规模争取达到15亿元。通过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政府创业资本为引导,社会创业资本为主体,境外创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格局,力争将我市建设成为苏中、苏北地区创业投资中心。 二、创业投资管理 3.注册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在我市设立的内资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股东承诺在注册后五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以货币形式出资。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业投资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 4.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市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市发改委按照省发改委的授权,负责对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协助省发改委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年审工作。 5.资金投向。国家医药高新区、各类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是创业投资发展的重点区域,是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投资方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资金向该区域集聚。 6.资本退出。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及市产权交易平台,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投资公司依法参与对创业企业的并购活动。扶持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创业投资企业股权退出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创业投资扶持政策 7.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市级首期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对泰州区域内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与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进行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出资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泰州市区中小创新型未上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其全部投资额的70%。 8.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经过发改委系统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我市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的,其股权分利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100%予以返还,对其他计税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5年内按50%予以返还。 9.建立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偿机制。为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允许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对投资我市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损失的,可申请引导基金给予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的风险补助。对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投企业,主管部门应帮助其争取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的风险补助。 10.加快培育一批创业投资项目源。鼓励创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办研发机构、组建各类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创业投资提供丰富优质的项目源。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模式的中小服务企业进行资本投入。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的高成长中小科技型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净资产50%以上),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项目计划予以支持。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其全部投资额70%的,相关部门帮助其投资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 11.加强对创业投资的组织管理。建立创业投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创投的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积极推进资本、项目、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协调与配合,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同时要加大创业投资宣传力度,扩大创业投资的社会影响力和普及程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五、完善服务体系 12.加大人才培育、引进与使用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泰发〔2007〕12号)、《泰州市海外优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意见》(泰办发〔2009〕63号)和《泰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泰办发〔2009〕64号)等文件精神,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投身我市创业投资行业的优秀人才,给予经费补贴优惠政策。健全中介体系,支持中介服务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