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泰州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管理服务站专职从事管理和服务,拥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与社区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市(县)、区成立社区服务中心,隶属于同级民政局管理,负责指导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建设,组织社区工作者业务技能培训,管理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档案关系、考核情况等。 第二章录用 第四条新招聘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社区工作,具有为居民群众服务的精神; 2.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称的放宽到40岁;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为社区工作者: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近三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3.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人员; 4.被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岗位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5.不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招聘由各市(县)、区统一组织,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招考按照公布招聘事项、报名、笔试、面试与资格复核、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步骤进行,招聘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岗位需求和招聘信息由各市(县)、区街道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向所在市(县)、区社区工作办公室申报,由各市(县)、区社区建设和管理指导委员会研究核准后进行招录。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各市(县)、区社区服务中心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服务协议进行约定。 第九条被录用的社区工作者由各市(县)、区社区服务中心派遣到各街道、社区工作,社区工作者的具体工作由所在街道、社区安排。 第十条在聘用合同期内的社区工作者到龄后,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热心社区工作、身体健康的优秀社区工作者退休后,报经社区服务中心审批可予以返聘。 第十一条鼓励机关在职党员干部到社区任职,任职时间三年,享受到村任职干部的同等待遇;鼓励热心社区工作、身体健康、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退休的党员干部到社区任职,并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的报酬实行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工资福利,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可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称津贴以及考核奖金五部分。其中,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职称津贴占工资福利总额的60%,考核奖金占40%,按年度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和停止代缴保险金等。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原则上以2000户-3000户为基数,配备5-7名社区工作专职人员,按实际工作要求定职定岗;超过3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比例适当增加专职工作人员;各部门派驻社区的工作人员,由社区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必须遵守各项政策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熟练掌握各项工作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得的涉及隐私和秘密的资料。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工作情况,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整,不能胜任现职的可区别情况处置。 第十八条社区以社会工作职称为主体专业职称,每个社区至少配备一名具有初级以上社会工作职称的社会工作者;鼓励社区工作者报考社会工作专业职称;社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职称;按工作年限、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等相关内容,适时调整社会工作职称等级和职称津贴。 第十九条社区工作者可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培训。 第二十条社区工作者的定期集中培训,由市、市(县)、区委组织部与市、市(县)、区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的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决议、决定; 2.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政府公共服务方面的业务知识; 3.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民主协商议事会、社区群团组织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业务知识; 4.管理社区事务的基本技能; 5.其他与社区工作相关的知识。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社区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由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组织实施,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为基本依据,并组织社区民意测评,内容包括 “德、能、勤、绩、廉”五方面,重点考核德才和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具体考核细则,由各市(县)、区根据全年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制订。 第二十三条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发展党员,推选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 第二十四条加大从优秀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街道(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力度;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要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解聘 第二十五条社区工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擅自泄露服务对象资料或隐私,产生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害的; 5.一年内一次旷工超过5天的,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6.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开展的,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予解聘: 1.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或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由市(县)、区财政统筹。 第二十八条市区社区办公活动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2000-3000户为基数,每年不少于3万元,超过3000户的,应相应增加;超出部分按实际需要核拨。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社区办公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