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泰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十一五”期间,全市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优质资源不断扩大,实现了基本普及的目标。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办园体制、管理机制尚不完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幼儿园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等比较突出,师资素质和办园质量亟需提高,全市学前教育的发展与建设教育强市、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加快学前教育的改革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建设教育强市、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迫切要求,是关注教育民生、推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是“十二五”时期全市教育改革发展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二、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高水平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到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8%,城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覆盖率提高到70%以上,市优质幼儿园达90%以上,省优质幼儿园达70%以上,学前教育的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办园、公办教师、财政投入的比例不断提高,保教质量不断提升,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质量优良、充满活力、人民满意的学前三年教育体系。 基本原则。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基本均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广大群众享受较高水平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投入、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落实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加快公办园建设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建立健全“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共管”的管理机制。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园长和教师队伍、经费及教师工资待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优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规范幼儿园办园性质。逐步明确公办幼儿园独立法人资格,凡有国有资产参与、并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举办的、未实行独立建制的幼儿园(包括小学附设幼儿园、部门办园、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及已撤并的乡镇、街道原中心幼儿园)逐步实行独立建制,性质可明确为事业单位。凡是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等依靠收费解决的幼儿园,可依法设置为民办幼儿园,性质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二)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 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城区每1.5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乡镇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中心幼儿园,规模较大的乡镇可适当增设幼儿园,逐步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园。2011年起,新建幼儿园须按省级优质园标准建设,并且规模不低于2轨,一般不超过6轨,园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加强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出台小区配套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文件。各市(区)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新建配套幼儿园按省级优质园要求,既可以根据规划由多个开发单位出资共建,也可由较大住宅区开发单位单独建设。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应按属地移交当地政府用以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办成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 (三)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 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幼儿培养成本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共同承担。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按类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局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成本监审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情况的核算和监督。社会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执行。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要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市(区)财政要设立学前教育发展奖补专项经费,对完成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任务的乡镇和新建农村省优质园给予奖励;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幼儿教师专项培训经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教育;严格执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 (四)改善学前教育办园条件。 加大公办园的建设力度。加大政府投入,到2015年,新建60所左右有财政扶持的公办园,各市(区)辖区内至少建有1所全额拨款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优先满足学前教育需要,按符合学前教育和安全要求改建成幼儿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鼓励优质幼儿园通过办分园或与民办园合作等多种形式,扩大办园规模,不断放大优质资源,有效解决入好园难的问题。 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为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适量事业编制,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村幼儿园或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教学点数量,中心幼儿园与分园、村园(教学点)可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等统一管理。形成城乡结对交流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城乡发展共同体、联片教研、名园挂靠、结对帮扶等形式,扶持农村幼儿园提高办园质量。 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大力开展省、市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到2012年,每个乡镇至少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办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到2015年省、市优质园比例应分别达到70%和90%以上。 (五)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公用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特色保教服务,为适龄儿童提供多样化选择。创新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支持公办园与民办园联合组建教育集团,组织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对发展民办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幼儿园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各市(区)要为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教师。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规定必须配备的人员。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由各市(区)统一聘任,民办幼儿园按照岗位要求和实际需要,自主聘齐各类人员,在业务上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严格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市(区)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大力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各地要建立对幼儿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考核评价、社会监督机制和举报备案制度。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三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前,对全市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对从其它学段转到幼儿园的教师开展专项培训,确保三年内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编制外聘用幼儿教师与在编教师享有同等的在职培训权利。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到2015年,力争培养2名以上省特级教师,培养一批市、市(区)级名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和教坛新秀,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全市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 提高公办教师的比例。公办幼儿教师比例低于幼儿教师总数10%的市(区),每年必须增加3-5个百分点,公办幼儿教师比例超过10%的市(区),每年必须增加2-3个百分点,确保到2015年,各市(区)全额事业编制幼儿教师达幼儿教师总数的25%以上,每所公办幼儿园都有全额事业编制幼儿教师,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富余教师培训合格后转入学前教育。 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确保公办编制外聘用幼儿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市(区)可以按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执行。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七)规范学前教育的管理。 严格对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幼儿园的准入和年检管理,不断细化招生收费、园舍设施、课程设置、保教服务的管理和考核,不断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并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学前教育机构,各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 (八)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配齐配好保教设施。各市(区)要按国家幼儿园建设规范建好幼儿园,并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加快建立幼儿园学籍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园园通”工程,实行动态监管。建立保教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制度,确保幼儿园保教设备质量,做到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完善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做到安全操作、防患未然。 不断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坚持以幼儿为本,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保姆化”、“小学化”、“大班额化”倾向。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创建教师专业发展机制。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幼儿园文化。要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科研队伍建设,明确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管理力量和教科研人员。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加强园本课程及园本教材建设,推进课程改革,促进保教质量的提高。 积极推进幼托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倡导科学的养育理念、传授系统规范的早教知识,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实现幼托一体化。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 四、加强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强化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教育领域重要民生问题积极加以推进。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交通、卫生、药监、人口计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协调、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开展专项督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视导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实施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各项经费,以市(区)为单位编制完善好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将五年行动计划的发展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区)政府负责人任期考核目标。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市(区)、先进乡镇(街道)创建工作,表彰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市(区)、乡镇(街道)。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