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绿地认建认养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市区绿地认建认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人们植绿、爱绿和护绿意识,保护和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自愿出资认建认养一定面积(数量)绿地(树木)的行为。 第三条 绿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原则。所有认建的绿地(树木)产权归市各绿地管理部门所有,所有认养的绿地、树木、设施等产权不作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 第四条 认建认养范围为泰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公园、景区、游园、道路、河道绿地(树木),防护林、公益林等以及古树名木和其后续资源。 第五条 认建认养的绿地(树木)要坚持合理划分、地域完整、边界清晰。整块绿地(林地)、整条道路绿地原则上不分割,但可以由几个单位、团体(个人)共同认建认养。未成年人认建认养绿地要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团体或家庭团体形式参与。 第二章形式及程序 第六条 认建认养采用协议形式,相应的资金由认建认养单位(个人)提供。认建绿地的,个人出资不低于100元,单位团体不低于1000元。绿地认养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绿地(含绿地内树木)不低于10元,树木(古树名木除外)每株每年不低于50元。认养绿地的,个人认养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单位团体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认养树木的,单位团体不得少于20株。 所认建认养绿地(树木)由市各绿地管理部门选择有资质的专业绿化企业实施建设或养护管理。 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对所认建认养绿地(树木)的管护活动和其它活动须经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市各绿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认建认养程序: (一)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定认建认养事项并签订认建认养协议; (三)缴纳相关费用后按照约定实施认建认养; (四)将认建认养协议报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认建认养证书、立牌和冠名条件。 (一)认建认养单位(个人)有权取得认建认养证书。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志牌1年: 1﹒认建绿地(林地)100平方米以上且认建资金达到项目预算的50%以上。 2﹒个人出资3000元/年以上或单位团体出资1万元/年以上认养绿地(林地)。 3﹒认养单株古树名木且认养费达到3000元/年以上或认养单株古树后续资源且认养费达到2000元/年以上。 (三)认建绿地的,标志牌设置期和冠名期一般不超过3年;认养绿地的,标志牌设置期和冠名期与认养期一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进行绿地冠名: 1﹒认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林地),且认建费用达到15万元以上。 2﹒连续3年每年出资5万元以上认养绿地(林地)。 3﹒认养单株古树名木或单株古树后续资源且个人连续3年每年出资6000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连续3年每年出资2万元以上。 认建认养证书、标志牌内容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统一规定,市各绿地管理部门负责制作。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在提供认建认养资金后,可随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和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情况,督促检查绿地(树木)建设和管护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九条绿地认养期限为1-3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养。同一处绿地(林地)、树木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采用竞投的方式,优先考虑连续认建认养单位(个人)。 第十条认建认养单位(个人)有配合市各绿地管理部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义务,认建认养单位(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绿地(树木)范围内改变绿地(树木、设施等)现状、性质和功能,不得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商业广告等,不得有破坏绿地(树木、设施等)和妨碍绿地管理的行为,不得进行任何经营行为,也不得私自转让认建认养权。 第十一条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临时或永久使用认建认养绿地(树木)的,所涉及的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协议终止,认建认养单位(个人)不得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认建认养期限未满的,由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另行安排绿地(树木)供其认建认养。 第十二条认建认养单位(个人)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提出解除申请,经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解除协议。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已捐资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统一负责市区的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市各绿地管理部门负责绿地认建认养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认建认养单位(个人)根据认建认养协议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缴纳认建认养资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开具财政专用票据,缴入指定帐户,由财政统一监管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市各绿地管理部门的申报进行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挪用、贪污认建认养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由市各绿地管理部门责令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停止、恢复绿地(树木、设施等)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