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9号)精神,切实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做好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农业保险范围。一是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保险。2011年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参保面应达100%。各市(区)在7月底前完成水稻保险任务,在12月10日前完成冬季小麦、油菜保险任务。二是加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力度。重点围绕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2011年全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确保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5%以上(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业、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各市(区)在8月底前完成能繁母猪保险任务,在11月底前完成其他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任务。三是积极开展农机保险试点工作。农机保险商业自营模式及试点工作按市农保办《关于切实做好农机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泰农保办〔2011〕3号)执行。 (二)合理确定农业保险保障程度。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按照省金融办有关《通知》精神,考虑到农资价格和粮食生产投入成本上涨等因素,2011年市区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由20元/亩统一调整为25元/亩,保险金额由400元/亩统一调整为500元/亩,靖江、泰兴、姜堰、兴化市由各市根据自身实际研究确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60元/头,保险金额1000元/头。奶牛保险保费240元/头,保险金额4000元/头。肉鸡保险保费0.3元/只,保险金额10元/只。肉鹅保险保费0.9元/只,保险金额30元/只。育肥猪保险保费20元/头,保险金额400元/头。竹木大棚、水泥大棚(含冬暖大棚)、钢架大棚棚架每亩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蔬菜大棚的造价(棚架和薄膜分项确定),在蔬菜大棚造价的70%以内,由投保人、政府农业部门和保险人共同确定。蔬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保险金额按保险大棚内主要种植的蔬菜(瓜果)种类每亩不超过物化成本的70%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蔬菜大棚的折旧率、免赔率及棚内作物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等按《江苏省农业保险蔬菜大棚及附加蔬菜(瓜果)保险条款》执行。为鼓励广大农户参保,各市(区)要认真落实《省金融办关于实行主要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0〕28号),对高效设施农业连续参保未发生理赔的农户实行自缴保费优待制度,具体优待范围及比例由各市(区)研究确定,各市(区)政府与保险经办公司按5:5承担优待的保费。 (三)明确保险责任。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主要种植业、主要养殖业和其他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按《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8〕24号)和相关的《保险条款》规定执行。 (四)分类确定参保对象。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的覆盖范围,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农户积极参加农业保险。主要种植业保险以村为单位(附到户清册)统一参保。主要养殖业和其他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以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参保。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又要加强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让广大农户真正体会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 (五)落实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80%。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贴6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20%,农户承担不高于20%。对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的县,省财政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市(区)财政补贴50%,农户承担20%。对开展的奶牛、育肥猪、肉鸡、肉鹅保险和各类设施农业大棚及棚内蔬菜(瓜果)等其他高效设施农业项目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不低于7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40%,农户承担不高于30%[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行保费奖励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0〕15号)精神,以省辖市为单位,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完成省核定考核指标的,省财政将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奖励]。由于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标准的提高和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2011年市对各市(区)保费补贴和工作考核奖励资金在保持2010年水平的基础上,将适当增加资金预算。 (六)完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2011年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继续实行全省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统一采用联办共保模式,各市(区)政府与保险经办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仍为5︰5,并签订协议。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扶持、推动和监管工作。保险经办公司按照《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流程》(苏金融办发〔2009〕9号)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加强创新,研究探索农业保险新产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 (七)严格执行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2011年各市(区)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变。各市(区)应进一步加强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的管理,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在综合考虑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保险覆盖面、保障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年度编制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各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充实该项基金,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八)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各市(区)财政部门继续执行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管理政策,专款专用,加强规范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农业保险资金,确保资金的正常安全运行。各市(区)农业保险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具体标准由各市(区)研究确定),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培训、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执行。各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使用的管理费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 (九)切实做好养殖业保险理赔工作。一是全面建立主要养殖业保险工作责任制。各市(区)要在总结分析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建立2011年度主要养殖业保险工作责任制,明确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防疫治病服务工作到位,且能繁母猪、奶牛和育肥猪死亡率均控制在5%以内的乡镇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保险工作落实不力、服务工作不到位或理赔中弄虚作假、骗取保费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理赔资金支付管理。基于能繁母猪保险的特性,各市(区)财政应与保险经办公司协商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加快理赔进程,确保取信于民。三是重视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工作。因疾病死亡的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及其他畜禽,必须严格实施无公害处理,无公害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处理费用每头不超过50元,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2011年,省市将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投保后死亡畜禽的无公害集中处理。 (十)强化各方面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要组织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保办要切实履行好政策宣传、协调服务、检查考核、情况综合和投诉案件调处等职责,并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农经、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承保险种、标的核实、保费收缴和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业务管理费、巨灾风险准备金和保险赔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理赔效率,全面推进“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保险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专项审计,确保农业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作用;保险经办公司具体承担农业保险条款设计、展业承保、保费收缴和定损理赔等职责,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保险行为,增强服务能力,健全服务网络,乡镇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站,村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点,使广大农户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开展以险养险;金融、税务、气象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市政府将对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成效显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各市(区)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应于5月15日前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区)要建立农业保险工作情况统计月报制度,定期将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保费资金落实、管理费使用等情况上报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