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国家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和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包括照明)、通讯、工业管道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发改、规划、公安、交通、城管、财政、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管线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道路挖掘许可(不包含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档案管理及建设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市区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市区管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政府投资管线项目及维护资金计划编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管线规划方案审查、核发管线工程选址意见书,实施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穿、跨越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埋设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设控制区内挖掘公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得到交通部门许可。 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市区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及开设道路出入口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管线建设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行政处罚。 财政、经信部门负责市区通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划相关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本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管线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做到科学规划、合理预埋、满足发展需求。新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应与所附着管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到位。应积极发展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建设,条件不具备的可先行建设弱电管廊。 第七条政府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管线规划的编制和年度建设计划安排 第八条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九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编制各项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按各自职责编制各项专项规划,指导城市各项管线建设。涉及国省干线、农村公路管线建设规划时,规划编制部门、单位应当事先征询交通部门意见。 第十条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下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并于每年年底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应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形成管线建设计划,并上报市政府研究后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实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河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各建设主体应主动与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建立项目联动机制,同步实施各项管线工程。 第三章管线工程审批和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管线建设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三)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四)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五)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六)通信电缆≥2孔的; (七)各类工业管线; (八)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十三条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根据规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组织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管线单位同步向发改委申请取得市政基础设施和地下管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负责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查; (三)管线综合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应当组织编制管线综合施工图报规划部门审批; (四)管线综合施工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管线建设单位同步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管线建设单位同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施工中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向市城管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除十三条外的各管线单位单独建设的管线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发改委申请取得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提供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四)编制管线规划设计方案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挖掘道路的,同时申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施工中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向市城管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涉及建设、交通、水利、园林、文物、公安等部门管理职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管线现状资料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地段无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补测,并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十七条经批准建设的管线工程在开工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或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放线,并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 第十八条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 管线建设涉及燃气等危险管道相邻平行或垂直交叉的,管线建设单位须经相关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确认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在施工中发现有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城建档案馆)和规划部门,并应查明管线性质、权属,由权属单位补建档案资料,同步上报建设、规划部门。 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损坏管线的,须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立即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敷设和更新管线,覆土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或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及时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上报建设(城建档案馆)和规划部门。 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地净。 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得到市建设、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管线验收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 (一)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等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专业管线图,城建档案馆应及时接受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成果,并及时对地下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管线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档案资料,建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管线成果,实现动态更新,数据共享。 第二十八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管线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管线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管线设施。 为保护管线安全,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 (五)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管线,对损坏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并向市公安部门及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设的管线设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管线迁移及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建设单位三个月内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因管线建设单位未移交管线工程档案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正确而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原来失去的档案应由产权单位提供或补测,一年内提交市城建档案馆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测绘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建设、规划、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