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泰州市区推广使用天然气燃料汽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泰州市区推广使用天然气燃料汽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加快低碳城市建设步伐,加大天然气燃料汽车推广使用力度,现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场引导、企业运作、车主自愿”的原则,根据“环保、安全、经济”的要求,有序推进车用天然气加气站点建设,规范汽车燃气动力改装行业管理,努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 二、发展目标 优化车用天然气加气站(CNG、LNG)布局,加快站点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资源互补、竞争有序”的车用天然气供气网络;加快推进公交、客运、出租以及环卫等车辆燃气动力改装步伐,全面提升市区车辆清洁能源使用水平。 三、推广措施 (一)加快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建设 1.加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利用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形成网络”的原则,有序推进实施。 2.CNG加气站按照CJJ84-2000《汽车用燃气加气站设计规范》、SY0092-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标准执行;油气合建站按照按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06年版)及CNG加气站建设相关标准执行;LNG加气站暂参照美国《液化天然气的生产储存和处理》(NFPA 59A)以及国内相关规范执行。 如有国家最新标准出台,应依照相应标准执行。 3.为保障燃气利用的安全性,提高居民管道用气的稳定性,新建CNG加气站及油气合建站以子站为主,LNG加气站原则上独立建站。 4.鼓励现有及拟建公交停车场,在具备规划建站条件的基础上,增建车用天然气加气站或油气合建站。 (二)规范汽车燃气动力改装行业管理 1.汽车燃气动力改装企业须依法取得相关特种设备许可资质,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改装、检测设备以及厂房场地、技术工人须符合相关要求。 2.汽车燃气动力改装企业须按要求向质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通过相关审查后由质监部门给予资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3.汽车燃气动力改装企业对改装后的汽车质量负责,并出具改装汽车合格证书,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改装汽车档案。改装车辆使用的车载气瓶须经质监部门登记注册。 (三)天然气燃料汽车改装 天然气燃料汽车动力改装须到获得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改装收费按经价格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汽车改装后,车主凭车辆改装合格证、气瓶质检报告,到公安车管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公交、城际客运、环卫及出租车原则上由相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按计划进行改装。 四、组织领导及分工 成立市区推广使用天然气燃料汽车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推广使用天然气燃料汽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具体协调和推广工作。成员单位名单及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泰州市区推广使用天然气燃料汽车实施意见》;负责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工作;负责协调天然气气源,保障车用天然气的稳定充足供应。 (二)市经信委。参与油气合建站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市公安局。受理车辆改装登记备案,负责改装汽车上路行驶及其他车管业务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四)市住建局。负责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布点优化调整以及建设等相关管理工作。 (五)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卫车辆“油改气”工作。 (六)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城市公交、城际客运以及出租车“油改气”工作,组织协调公交站场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相关工作。 (七)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相关工作,引导超标排放的公益性车辆改装为天然气燃料汽车。 (八)市安监局。负责汽车燃气动力改装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九)市工商局。负责对经批准运营的车用天然气加气站、汽车改装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十)市质监局。组织开展车用天然气加气站、汽车燃气动力改装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负责天然气充装特种设备、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开展汽车燃气动力改装企业资质认定相关组织工作;负责车用天然气加气站、汽车燃气动力改装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具体办法由市质监局另行规定)。 (十一)市消防支队。负责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和验收。 (十二)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改装车辆相关参保、续保问题。 五、工作要求 推广使用天然气燃料汽车是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市区空气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创建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从科学发展的高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确保把推广应用天然气燃料汽车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