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区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区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市区平价商店(直销店)、便利超市平价农产品专营区(直销区)、大型超市平价农产品专营区(平价柜台)、平价集贸市场(以上四种类型统称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以低于同期农贸市场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高位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 第三条泰州市区范围内平价商店的开办、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安排平价商店建设运行专项资金,推动和扶持平价商店建设运行,并对平价商店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和奖励。 第二章开办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平价商店的开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固定经营场所,其中直销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平价柜台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平价集贸市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3.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以蔬菜类为主的农产品; 4.所经营的平价农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价格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街道办事处意见; 4.区价格、商务部门审核意见。 第八条市价格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与申请人签订《平价商店协议书》,授予 “幸福菜篮子--平价商店”标牌,并在平价商店醒目位置悬挂。不予认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意见。 第三章平价商店选址 第九条平价商店选址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1.在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开店; 2.在交通相对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大型居住社区布点开店; 3.在人流集中的城区布点开店; 4.其他符合实际的布点开店方式。 第四章商品品种管理 第十条平价商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为:标一粳米、水面、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去骨后腿肉、肋条肉、鸡蛋、肉鸡、鲢鱼、鲫鱼、鳊鱼、带鱼、豆腐、卜页、青菜、韭菜、芹菜、青椒、大白菜、圆白菜、花菜、苋菜、菠菜、萝卜、土豆、豆角、茄子、冬瓜、南瓜、黄瓜、丝瓜、西红柿、空心菜、生菜、莲藕、生姜、食糖等。 第十一条平价商店经营者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商品品种内选择经销,但经营的具体品种不得少于15个,且蔬菜类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平价柜台每天应推出不少于5个品种的蔬菜,以低于1元的价格销售。 第十二条平价商店经营时间应方便购买且相对固定。 第十三条市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做好平价商品的配送工作。 第五章经营模式 第十四条平价商店的经营模式可以灵活多样: 1.直接经营模式。平价商店可由区政府交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直接经营,自负赢亏; 2.租赁经营模式。平价商店可由区政府租赁承包给蔬菜经营者、蔬菜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其他投资主体,按非商业性的价格收取租金; 3.切块经营模式。经营者可以依托现有经营场所和经营资质,辟出专营区,按规定经营; 4.依托经营模式。经营者可以依托农贸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布点开设平价商店; 5.其他切合实际的经营模式。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平价商店经营者除了与市价格部门签订《平价商店协议书》外,还需与区商务部门签订经营管理协议。 第十六条统一平价商店标识和店招,具体由市价格、商务、城管部门负责设计并监督悬挂张贴。 第十七条平价商店应使用由市价格部门统一配备Texcel RS POS系统,对商品销售情况进行管理。并配置相应软件,实现与价格、商务部门的联网对接,每天按时上传销售数据。 第十八条平价商店应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其中经营地产蔬菜品种时,其零售价格应低于正常市场价格15%以上;经营外地蔬菜时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水平。 第十九条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平价商店应根据签订的协议,严格按照市价格部门规定的时段、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第二十条农药残留物的检测和农产品的质量,区分平价商店农产品供应的渠道,配送中心配供的由配送中心负责,其他供应方式购进的由平价商店经营者负责。 第二十一条平价商店应当守法经营: 1.按照平价商品品种目录经营,农产品质量符合相关保鲜、无公害要求; 2.按规定明码标价,每天公示所售平价商品的品种价格和市场平均价格; 3.建立平价商品经营台账,每天记录平价商品的进、销、存数量和价格等资料; 4.平价商品不得有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不法行为。 第七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平价商店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实行绿色通道。实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道路通行费,保障平价商店农产品供应; 2.实行收费减免。对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除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实行开办补贴。凡取得市价格部门资质认定并签定协议的平价商店,经省价格部门验收合格后,享受省补贴; 4.实行价格优惠。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对平价商店的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用电实行工业用电价格;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价格、商务、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平价商店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商务部门是平价商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平价商品目录、约定权利义务、制作统一标牌、落实优惠政策、制定考核办法、实施年度考核、提供价格信息、引导价格制定、调解价格争议和交易纠纷、指导平价商店规范运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价格检测数据。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蔬菜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蔬菜经销商,按照有关直供办法,向平价商店统一配供各类蔬菜;协调处理生产、运输、配供过程中的品种、价格、数量、质量、安全等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平价商店的经营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并实施监管,以维护平价商店的正常运转。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平价商店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平价商店协议书》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 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