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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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01 11:19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规〔2011〕14号
        • 发文日期:2011-08-25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区农副产品价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

          第三条泰州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卫生创建、环保、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考核评比。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六条市区农贸市场规划系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需调整规划的,须经市商务部门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批。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市场,新建规模居住小区均须按规划同步实施农贸市场建设。对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按政府三年改造规划实施改造,政府投资改造后,其摊位费总额自改造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高。农贸市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用途。

          第八条新设立农贸市场,需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必须保留10%的自产自销摊位,其余摊位可出租给经营者。

          第九条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和新建的农贸市场,在收取摊位费时,应按照《泰州市城区集贸市场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由开办者负总责,并接受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市场环境卫生应按以下要求实行包干制度,明确包干负责人并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1.农贸市场必须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原则上每1000平方米配备两名保洁人员,负责通道、墙壁、墙顶、门窗、灯具、柱子、下水道、窨井、厕所、垃圾(箱)房及外立面等的卫生清洁,做到室外垃圾收集房垃圾日产日清,室内垃圾房每日清运不少于两次,并定期冲洗;

          2.经营人员要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全天候负责本经营店面、摊位、柜台侧面、地面(立柱)经营器具等清洁卫生工作,做到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

          3.农贸市场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应统一配置垃圾箱(桶),妥善安置在公共部位及发放经营户使用;经营人员不得向场外通道及经营区域内随意扔蔬菜叶、皮、壳等,所有垃圾及废弃物必须入桶,外溢垃圾要及时清扫,确保经营区域内干净整洁。农贸市场对经营人员的垃圾及废弃物集中收取并及时清运到垃圾房。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并承担场外责任区的“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经营人员筐篮、刀剪、加工器具等工具及雨具、围裙等个人用品应按农贸市场的统一标准整齐划一放置,做到秩序井然、清洁卫生。禁止乱挂乱吊、乱堆乱放、乱涂乱画。

          第四章经营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须配备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动物防疫、台帐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专、兼职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市场承诺制度、投诉制度、公示制度等。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应编制《市场管理工作手册》。内容包括管理工作流程、各部门职责及责任制度、专业经营管理人员应知应会和考核制度、设施管理、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经营户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实行“五公开一监督” 管理制度。即:市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公开,管理制度、法规公开,摊位(营业用房)安排公开,费用收取标准公开,奖惩事项公开,自觉按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应建立经营人员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入场经营人员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并与入场经营人员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建立经营人员台帐档案。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要监督经营人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哄抬物价等行为,并通过退出市场等惩罚措施,及时清退严重违规经营者。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应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室、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者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及时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并做好台帐记录。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要设立公平秤,并监督经营人员全部使用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秤具,不得擅自拆装,如有损坏及时向市场或质监部门报告。市场必须配备标准砝码,定期对经营人员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校验。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加强对消防、治安等设施的定期检测、排查、维护,确保完好、正常、安全运作,杜绝任何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经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进场协议签订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倚门或者市场内流动经营。

          第二十四条经营人员未经农贸市场许可,不得在市场内使用明火操作,不得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使用大负荷电器、乱接乱拉电线等;同时不得遮挡、圈占、埋压公共消防设施。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要推行以诚信为核心的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经营户信用分类认定标准,并在经营户醒目位置公示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教育、培训,经营人员营业期间应衣着文明、用语礼貌、守法经营,其他工作人员应佩证上岗,作风正派、文明礼貌。

          第五章商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应认真贯彻落实商品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和摊位费公示制度,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可采用大型电子显示屏、区间价格显示屏、标价签(卡)、标价牌、价目表、收费公示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应在主要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导购图、宣传栏、商品参考价及各项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农贸市场摊位设置应划行归市,商品区域标志明显,摊位号标识清晰,摊位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手续应统一位置悬挂(自产自销区除外)。

          第三十条商品出样应分类陈列、摆放整齐划一、具有美感,摊位上不得铺设任何与商品经营无关的辅助设施,如泡沫、塑料、木板、砖块等,具体要求如下:

          1.蔬菜类:蔬菜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根,提供净菜或半净菜上市。摆放应不超出柜台前端挡板,柜台及通道地面保持干净无积水。需用扎把的蔬菜采用无毒绳索整齐捆扎,散装蔬菜排放整齐、分类陈列、方便挑选、不得将蔬菜装在箩筐内直接上柜;

          2.水果类:水果陈列宜按品种规格整齐排列、摆放美观;

          3.鲜肉类: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鲜肉及其产品实行索票、索证制度。当天销售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洗,并应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应每天清洗。冷却肉和肉类制品应在透明冷藏柜中出样销售;

          4.水产类:鲜活水产品销售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使用市场统一提供的容器,不得使用自带塑料盆。所使用的低噪音增氧泵应安装牢固,管线排列整齐,严禁乱接乱拉。剖鱼必须在操作台上进行,严禁直接在地上操作,鱼鳞、内脏等废弃物应当放置回收桶,由农贸市场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操作台必须及时清理冲洗,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柜台设施进行水冲清洗,保持操作台、出样池及地面清洁干净,做到“三无”:无污物、无血迹、无异味;

          5.活禽类:活禽存放做到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严禁混养。宰杀与销售要分离并设置专区,同时销售区和宰杀房要做好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的及时清理,保持清洁。做到“五无”: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

          6.豆制品类:经营人员采购豆制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进货凭证存档备案。柜内配备防蝇设施,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须放置冷柜内陈列、销售;

          7.熟食类:熟食经营户要具备相应的卫生设施,经营人员采购熟食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商品检验合格或检验结果报告单存档备案。熟食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在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每天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使用;

          8.小商品类:小商品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

          第六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不得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5.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佩带免疫和检疫标识的畜禽及其产品;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7.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三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方应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猪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索票、溯源、台帐监管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好台账,归档管理。同时,应组织定期抽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农贸市场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和专职检测人员,并配置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检测设备,对蔬菜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进行抽检,做好台帐记录,并把检测结果及时在市场公告栏予以公布。同时,应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第三十四条农贸市场要督促熟食制品和现制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发现危及食品安全行为时,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农贸市场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鼓励选用绿色、环保、可重复使用的塑料购物袋,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经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七章停车管理

          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停车场地应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为:2000平方米以下的农贸市场至少配备1人,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至少配备2-3人。车辆管理人员必须统一佩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经营人员和消费者车辆应分设区域划线停放,车辆管理人员要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

          第三十九条经营人员与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由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四十条农贸市场要组织专人加强对经营人员上菜进行管理,经营人员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市场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嘈杂,确保进出货有序,并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价格、食品监督、卫生、动物检疫、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公安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和行业管理规划,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指导行业自律,并组织对农贸市场管理进行考核。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示,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的行为。

          价格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收费和农副产品交易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食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等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熟食经营者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动物检疫部门负责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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