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建体制机制意见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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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建体制机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6 09:30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发〔2012〕49号
        • 发文日期:2012-03-12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建体制机制的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对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建体制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城建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市级层面的综合管理、监督职能,强化区级层面的属地管理责任,形成市级统筹、各区负责、齐抓共管的城建工作局面,推进中心城市建设加快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城建体制机制作如下调整。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简政放权的原则。优化市区管理体制,突出区级城建事务属地化管理,凡是能够下放到区的权限尽量下放,进一步调整市、区城市建设的责任区域。

          (二)坚持统分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区一体和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思路合理配置市区各项管理资源,规划权适度集中,建设权统分结合,管理权尽量下放,充分调动市与各城建责任主体的积极性,提高市区城建管理整体效能。

          (三)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立足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合理界定市各责任主体的职责与权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建立权责清晰、各尽其责的管理机制,将工作机制和利益格局统一起来。

          二、调整市区城建责任区范围

          市区建设区域划分为市级、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等板块和相应责任区域。

          (一)将《关于完善市和海陵区城建体制的意见》(泰政发﹝2006﹞72号)中明确的市和海陵区共同责任区,调整为海陵区责任区,市和海陵区以济川路为界,各自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二)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周山河街区、农业开发区、凤城河风景区、火车站街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责任主体不变。

          三、调整城市建设管理机制

          (一)关于规划管理。在坚持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提速。凡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工业项目,除沿城市主干道的非生产性临街建设外,一律实行规划服务“绿色通道”,授权分局审批。凡规划总平面、建筑设计方案批准的项目,其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许可,授权设在市民服务中心的规划服务窗口直接办理。区级投资规模在5000平米以下、非临城市主干道的项目,市规划局帮助审查技术方案,其建筑造型、色彩、风格尊重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

          (二)关于房产管理。市房管局为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各类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具体承担市区房产证的复核、终审发放、档案资料的归总保存及信息共享工作。各区保留区级房产管理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登记受理初审工作,原收费主体不变。海陵区建设局下属的“泰州市房产管理处”、“泰州市白蚁防治所”更名为“海陵区房产管理处”、 “海陵区白蚁防治所”。强化物业管理属地责任,各区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海陵区建设局下属的“泰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海陵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

          (三)关于市政公用管理。各区负责责任区范围内主次干道的建设和管护,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后街背巷改造、路灯建设和管护,市政府每年对各区投入特别是跨区之间的主次干道建设管护给予一定补贴;相关施工许可原则上由各责任区自行负责。海陵区“泰州市市政管理处” “泰州市市政养护处”、“泰州市路灯管理处”分别更名为“海陵区市政管理处”、“海陵区市政养护处”、“海陵区路灯管理处”。

          (四)关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各区按各自责任区范围,分工负责道路、园林、小区绿化以及古树名木等的养护和管理。市政府每年对各区绿化建设管护投入给予一定补贴。

          (五)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继续实施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强化区级城市管理属地责任。加快推进市区市容管理网格化、社会化。市政府定期组织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奖补。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要求,落实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相关责任和措施。进一步明确区、镇(街)、村(社区)防控违法建设相关责任,强化建设属地管理责任制。

          四、关于城建资金的统筹管理

          1.加强土地出让金中市级统筹部分的管理。市级统筹部分按项目足额收取,专款专用,保障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

          2.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适当调高收费标准,集中收取,分区返还,用于市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关于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城建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市区城建项目推进中的相关问题;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督查、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问题;定期召开市规划联席会议,及时研究重大规划事项。加强市级城建工作动态监管,对违规审批、违法管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从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对已明确责任主体并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城建项目,原责任主体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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