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文件 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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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6 10:14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发〔2012〕31号
        • 发文日期:2012-02-21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名城建设,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泰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文化事业建设

          1.建立公共文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文化支出增幅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幅、占财政总支出比重达到2%以上。

          2.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使用。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3.加大文化事业建设投入,逐年增加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及图书馆图书购置、博物馆文物征集、文物保护单位维护等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

          4.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规费给予优惠或减免,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保障,各类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部颁、省颁标准。

          5.推进基层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快乡镇(街道)综合性宣传文化中心、村(社区)文化活动场所标准化建设步伐,鼓励和支持每个建制乡镇(街道)建成一个多厅数字电影放映院,全面推进村(社区)图书室、“农家书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等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工程建设。

          6.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全市范围内政府兴办的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全部对外免费开放,确保上述单位免费开放后的日常运行和业务活动经费。

          7.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对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符合条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全市“十佳文化惠民演艺团队”进行评选奖励。

          8.鼓励和支持文艺精品创作,对列入国家、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重点剧目,安排落实市级配套奖励资金;设立泰州市文艺精品创作“银杏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文艺作品,经评定后给予奖励。

          9.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组织全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单位评选,对优秀传承人、传承单位进行奖励。

          10.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对各类文化事业的赞助,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对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对赞助、捐赠者,由市或市(区)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及奖励。

          11.实施文化泰州人才支撑工程,加速优秀文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对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及相关政策;对评定的全市杰出文化人才给予奖励。

          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12.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对文化单位实行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产和土地处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把文化产业作为优先发展产业,享受省扶持各类产业发展的最优政策。

          13.设立每年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

          14.进一步放开文化投资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文化产业发展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

          15.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通过共同投资、联合开发等途径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改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各类文化场馆的建设和运行开放。

          16.支持老城区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出租兴办文化创意产业。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在不变更房屋主体结构和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建设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0%且最多为1000平方米的配套服务设施,该部分土地经规划批准后免收土地相关规费。

          1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8.支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市级明确的重大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纳入政府信用平台贷款项目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并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选址、立项、用地、施工许可、配套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19.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20.鼓励积极上争资金,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分别按补贴金额的30%和20%给予奖励。

          21.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

          22.扶持文化企业发展,对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经有权部门审批,减免经营用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3.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连续3年超过3000万元的民营文化企业,按照企业3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鼓励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将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品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被省有关部门评为文化品牌的给予15万元奖励。

          25.鼓励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全方位拓展市场。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国际展会的文化企业,在部、省对摊位费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贴,各级总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摊位费;对参加由市政府委托市有关部门确认、纳入年度计划的开拓国际市场的国外展会的文化企业,每个标准摊位资助1万元(摊位费低于1万元的按实资助);对参加由市政府委托市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展会的文化企业,每个标准摊位资助50%摊位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26.支持文化企业扩大出口。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业(播映除外)劳务暂免征营业税。对新确认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7.鼓励招引文化产业项目,对招引实际注册到账资本在1000万美元(或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项目经营投产后给予10万元奖励。

          28.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要求,引导各类投资公司参与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文化企业开展业务。

          29.鼓励文化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实行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发行中长期债券和集合票据的,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30.上述政策的具体落实细则,由市文广新局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确定。本政策产业部分的条款与其他产业政策相关联的,按照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产业部分的奖励条款在市区试行,其他条款适用全市,靖江、泰兴、姜堰、兴化四市可参照执行。

          3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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