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地名集中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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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地名集中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6 15:44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办发〔2013〕70号
        • 发文日期:2020-06-2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地名

          集中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泰州市区地名集中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泰州市区地名集中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地名是国家行政管理、经济建设、社会交往中十分重要的基础信息资源,是反映地方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休戚相关。2012年底国务院批准姜堰撤市设区后,市区布局发生了变化。根据《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和《泰州市地名命名更名执行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地名,纠正地名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地名管理的服务效能,经研究决定从今年5月起至9月底,对泰州市区地名开展集中清理。现将具体工作部署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和《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泰州市地名命名更名执行细则》等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清理现有不规范地名为切入点,以规范地名使用为着力点,以完善地名管理制度、建立地名规范长效机制为落脚点,着力推进市区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通过市区地名集中清理和规范使用,显着提高地名管理能力,不断提升市区城市形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地域文化繁荣,为我市“三个名城”建设营造良好的地名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不规范地名。各区要对本辖区内建成区以及各集镇建成区现存的不规范地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纠正、纠偏并进行标准化处理。重点对道路、河流、桥梁等进行梳理检查,着力解决有地无名、一地多名、重名同音、名不副实及其它不符合地名命名规范的现象。

          (二)清理未审批地名。各区要对未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命名更名的道路、河流、桥梁等地理实体名称进行清查,对没有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命名的地名,研究拟定初步方案,按照审批程序报市地名委员会审批、公布。

          (三)规范地名使用。各区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地名规范使用环境。宣传、引导各类地名、交通、广告等公共场所标识,地图、工具书等公共出版物,法律文书、身份证明等各类公文证件使用标准地名。同时,加强对上述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使用行为。

          三、时间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3年5月)

          对照地名管理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查清不规范地名、未审批地名等存在问题。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3年6月)

          各区针对排查出的相关问题,研究拟定整改方案,报市地名办公室。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3年7—8月)

          市地名办公室对各区研究拟定的整改方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并召开地名专家组论证会,成熟后,按照程序及时上报审批、公示。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区分管领导以及公安、民政、住建、规划、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的市区地名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内。各区要高度重视这次市区地名集中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地名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地名法规、标准的宣传,及时发布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强化全社会使用标准地名的意识,积极营造地名规范使用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各区在做好地名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地名规范化建设力度,全面提高源头防治、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要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地名审批手续,努力提高地名管理的科学水平。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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