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3年血吸虫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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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3年血吸虫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6 14:38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办发〔2013〕47号
        • 发文日期:2019-08-2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2013年血吸虫病

          地方病和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2013年血吸虫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


          泰州市2013年血吸虫病地方病

          和寄生虫病防治工作意见

          为全面完成以春季查灭螺、全民食用合格碘盐和消除疟疾为重点的血吸虫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地寄防)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现就2013年的血地寄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血地寄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经过数十年的反复防治,我市血地寄防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血吸虫病达到了传播阻断标准,丝虫病、碘缺乏病实现了消除目标,疟疾达到了基本消灭标准,钩虫、蛔虫等肠道寄生虫人群感染率也已控制在较低水平。但血吸虫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的流行因素依然存在,且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消除,如果我们的防治工作稍有懈怠,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将会发生疫情反复,甚至造成流行,导致数十年取得的成果毁于一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血地寄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科学把握血地寄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要把以春季查灭螺、全民食用合格碘盐和消除疟疾为重点的各项血地寄防工作当作关心人民疾苦、密切党群关系、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领导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血地寄防工作当作为民办实事、做好事的大事来抓,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工作进度,检查工作质量,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有效控制和消除血吸虫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的危害。

          二、认真抓好血地寄防工作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

          根据全省2013年血地寄防工作方案要求和有关会议精神,今年,我市的防治任务仍然非常繁重。为确保全年各项防治任务的圆满完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要求,层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血吸虫病防治:要积极开展查螺灭螺、查病治病工作,全市查螺面积不少于4000万平方米,及时组织扑灭当年查出的钉螺,对近几年发现的有螺环境组织开展巩固灭螺,灭螺面积不少于165万平方米;开展血清学查病人数不少于2万人,粪检查病3000人,病人治疗率达100%;同时要切实抓好急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力争不发生本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人,确保不发生本地感染的成批急性血吸虫病人;全面完成南水北调工程沿线乡村和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员的血防监测任务;继续落实晚血病人治疗救助政策,扎实做好宁、镇、扬、常、泰五市血防联防值班工作,并努力打造数字血防。

          (二)碘缺乏病防治:要继续认真开展碘盐监督监测,强化食盐市场管理,努力提高碘盐合格率和合格碘盐覆盖率;继续抓好特需人群的碘营养监测和科学补碘工作,努力改善人群碘营养水平;坚持科学防治、分类指导的原则,认真做好特殊人群无碘盐供应工作;继续做好农村饮用水碘含量监测和不同孕期孕妇的碘营养水平与甲状腺功能监测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七次碘缺乏病抽样监测工作。

          (三)寄生虫病防治:要严格按照市血地防领导小组印发的《泰州市消除疟疾行动实施方案(2010—2020)》要求,切实做好“三热”病人疟原虫血检工作,进一步扩大血检覆盖面、提高血检质量;加大疟疾防治培训力度,提高各级医务人员诊治水平;针对近几年不断发生境外输入性恶性疟疾的严峻形势,要继续采取得力措施,有效阻断恶性疟疾的输入与传播,坚决杜绝恶性疟疾病例死亡现象的发生;高港区年内要通过消除疟疾考核。各地要一着不让地抓好肠道寄生虫病防治和监测工作,泰兴和兴化两市要通过有效控制肠道线虫病达标考核;积极开展对慢性丝虫病人的关怀和照料工作,尽最大限度减少病情复发、减轻病人痛苦。

          (四)健康教育:各地要始终把血地寄防健康教育作为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方案,抓好落实,要以“4.26”全国疟疾日和“5.15”碘缺乏病日为契机,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特别是要认真抓好中小学生的血防“四个一”和碘缺乏病防治“五个一”活动。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识别真假碘盐的能力,引导和帮助农民实施家畜圈养以及水改旱、水旱轮作的生产方式,培养人们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增强群众预防血吸虫病、地方病及寄生虫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着力加强血地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血地寄防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关心支持。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血地防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充分发挥其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血地寄防工作的经费政策,坚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和“分级负担”的精神,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确保血地寄防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血吸虫病疫区乡(镇、街道)政府要在确保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血防经费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继续增加血防经费投入;有查灭螺任务的村民委员会,要将血防查灭螺用工列为“一事一议”的重要内容,妥善解决好查灭螺用工报酬。各级血地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继续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切实承担起本部门在血地寄防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努力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血地寄防工作的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血地寄防专业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范畴,统一规划,切实增加投入,要按照省要求,积极创建寄生虫病诊断参比实验室;要不断充实防治力量,配备能善于开展防治技术指导、及时有效处理疫情的血地寄防工作人员,并保持血地寄防队伍的稳定,继续关心血地寄防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以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要根据本地的防治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相应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各项防治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泰州市2013年血吸虫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主要

          任务分解表


          附件

        泰州市2013年血吸虫病地方病寄生虫病主要防治任务分解表

          单

          位

          血 吸 虫 病 防 治

          地 方 病 防 治

          疟疾防治

          肠蠕虫病防治

          慢性丝虫病人关怀照料

          人 群 查 病

          牲畜查病(头)

          查 螺

          灭螺面积(万平方米)

          健康教育(万人次)

          晚血病人救助(例)

          渔船民集散地新建公厕(座)

          水上作业人员查病(人次)

          举办培训班(期)

          市(区)财政拨款(万元)

          乡财政拨款(万元)

          市(区)财政拨款(万元)

          碘盐监测(份)

          农村饮用水碘监测(份)

          尿碘检测(万份)

          防治项目培训班(期)

          孕妇甲状腺功能和尿碘监测

          实验室质量控制

          血检(万人)

          疟疾病例及时报告率

          和规范处置率(%)

          举办培训班(期)

          监测

          血清学查病(万人)

          粪 检 查 病(人)

          整村查病(村)

          工日 ( 万个 )

          面积(万平方米)

          肠蠕虫监测(人)

          蛲虫监测(人)

          合 计

          2

          3000

          20

          400

          5.10

          4000

          >165

          40

          10

          2

          3500

          52

          139.7

          50.2

          33.5

          2070

          484

          1.12

          6

          720

          √

          2.3

          100

          7

          6000

          3500

          √

          海 陵

          0.21

          0

          2

          30

          0.3

          140

          10

          5

          0

          0

          0

          6

          20

          8.0

          5

          240

          0

          0.20

          1

          120

          -

          0.09

          100

          1

          1000

          500

          √

          高 港

          0.22

          1000

          4

          50

          0.63

          350

          140

          5

          3

          1

          1100

          4

          20

          2.5

          5

          300

          0

          0.15

          1

          120

          -

          0.06

          100

          1

          1000

          500

          √

          兴 化

          0.26

          0

          0

          0

          0.04

          30

          有全灭

          1

          1

          0

          0

          3

          10.3

          4.1

          5

          408

          248

          0.20

          1

          120

          √

          1.57

          100

          1

          1000

          500

          √

          靖 江

          0.35

          1000

          4

          60

          1.20

          780

          有全灭

          8

          3

          1

          1200

          10

          26.8

          10.8

          5

          354

          24

          0.15

          1

          120

          √

          0.14

          100

          1

          1000

          500

          √

          泰 兴

          0.50

          1000

          5

          150

          1.40

          1600

          有全灭

          12

          2

          0

          1200

          15

          34.4

          13.4

          5

          354

          32

          0.18

          1

          120

          √

          0.24

          100

          1

          1000

          500

          √

          姜 堰

          0.40

          0

          5

          110

          1.30

          1000

          有全灭

          7

          1

          0

          0

          10

          21.8

          8.7

          5

          354

          180

          0.16

          1

          120

          √

          0.16

          100

          1

          1000

          500

          √

          医药

          高新区

          0.06

          0

          0

          0

          0.20

          90

          15

          1.8

          0

          0

          0

          3

          6.0

          2.3

          3

          60

          0

          0.07

          0

          0

          -

          0.04

          100

          1

          0

          500

          √

          农业

          开发区

          0

          0

          0

          0

          0.03

          10

          有全灭

          0.2

          0

          0

          0

          1

          0.4

          0.4

          0.5

          0

          0

          0.01

          0

          0

          -

          0

          100

          0

          0

          0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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