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和离休干部遗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账基数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规〔2012〕1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和离休干部遗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账基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执行: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账基数。其中:原按2002年至办理退休之时的市区历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平均值作为个人帐户划账基数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低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账基数的按原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账基数,今后每年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调整比例同步递增。
2.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按2002年至办理退休之时的市区历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平均值作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账基数,今后每年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调整比例同步递增。
二、离休干部遗孀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款第二点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