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以文化泰州建设为统领,严格规划管理,加大投入力度,挖掘城市文化内涵,传承古城文化遗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并于今年2月成功跻身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行列。为擦亮“文化名城”这张名片,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现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护其貌、现其颜、延其韵、铸其魂”的工作思路,促进古城的保护与利用、改造与复兴,整合古城文化资源,优化古城产业结构,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提升古城活力与品质,努力把泰州打造成特色鲜明、产业结构合理、人居环境优美的文化名城。
二、工作任务
(一)广泛宣传发动,增强市民的荣誉感、自豪感。宣传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引导市民解读泰州古城,让更多的人知道泰州有什么,保护什么,了解其价值内涵。通过新闻媒体的系列报道、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开展讲座、设立户外大型广告等形式,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提高宣传的效果,吸引市民群众支持并积极参与名城保护。
(二)认真执行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名城保护规划和四个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框架下,认真执行《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严格审批进入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不批准其他新建、扩建项目。重视历史文化街区文史研究,以研究成果指导制定整治方案、实施计划和历史建筑修缮方案。聘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对方案进行把关和完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驻整治、修缮现场进行指导。
(三)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加强历史城区保护。加大保护力度,延续传统格局、风貌特色和空间尺度。加大沿河、沿路和城市节点的退让,实施“显城露水”工程,梳理城市肌理,保护历史城区“水城一体、街河并行”的空间格局。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按照《泰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城区其他地区的限制高度、体量和风貌进行建设。除已出让地块外,新出让地块严格执行保护规划的限高要求。严格控制色彩。传统风貌区、风貌协调区和现代风貌区使用各自的主色调,以保持历史城区的协调统一。对历史城区内建设风貌、色彩不符的建筑,以及特别破败的地段,进行修复整治或“镶牙式”改造。
(四)实行难点突破,全面整治历史文化街区。加大街区基础设施的投入,整修道路,完善地下管网,增补环卫、通讯、电力等设施。住建部门结合房屋征收政策,研究具体操作办法,在加大拆违、清理乱搭乱建的同时,实施政府补贴、购买政府限价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征收安置房等)安置外迁的居民,适当分流原住居民。加快街区整治推进速度。率先启动涵东街的整治,与涵西—五巷街区连片,取得经验后在城中、渔行水村两个街区推广。房管部门先行启动直管公房的修复整治。实行政策扶持,调动住户参与的积极性,实现民修公助、多元投入。以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复整治方案、《泰州市传统民居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为指导,鼓励市民、单位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修复整治工作。对危旧民居,实施原址、原高度、原结构、原面积修复,验收符合保护要求的,给予适当补助。
(五)继续加大保护力度,做好文物修缮工作。制定各级文保单位维修计划,落实专项维修资金,增加日常维护经费,不断提高文保单位完好水平。严格控制文物迁建,严禁拆除文保单位。对经批准迁建的文物,在规划的历史文化街区迅速复建到位。同时,加快修缮危旧的历史建筑、传统民居,抢救性修复古桥、古井、驳岸、码头等历史环境要素。
(六)盘活古城资源,发展旅游业。将古城风景名胜结合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展示,打造古城旅游线路。编排水路、陆路两条线路,串连古城风貌、包括红色文化、戏曲文化、盐税文化、宗教文化、教育文化、节庆文化等的多元文化。
(七)延续城市文脉,积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地方民俗、民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的继承。加强传承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已修缮的文保单位,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传习所、大师工作室等,开展丰富多彩的非遗展示、传承活动。
(八)继续重视博物馆建设。研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以泰州博物馆建设为龙头,加强行业博物馆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在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专题博物馆。制定奖励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多元化、多渠道投入博物馆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市城乡规划、文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适时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全面负责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完善奖惩和评价机制。采取奖惩并举的方式,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破坏已确定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设施及其他风貌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因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在深入搞好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挂牌保护的同时,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园林、路桥、雕塑等实行署名制,切实发挥社会舆论对城市风貌特色及建筑艺术成果的监督、评价作用,激励设计师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多出精品,丰富城市风貌特色,增加历史文化内涵,不断增强城市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三)加大研究力度。各级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专项研究,不断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努力提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水平。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