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地名是一定区域范围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特定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人文内涵,是一种文化观念的表征,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为加强我市历史地名保护工作,根据《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历史地名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历史地名保护是挖掘历史文化遗产的现实需要。历史地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是重要的历史载体,反应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轨迹,反应了城市变迁过程,常常与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相关联。加强历史地名保护是深入研究泰州历史,打造历史文化名城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历史地名保护是传承城市文化的内在要求。泰州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形成了深厚的文化沉淀和优良的精神风尚。地名综合体现了一个地区的文化传统和风尚习俗,每个历史地名都蕴藏着丰富的风土人情、人物印迹、社会背景等内容。加强历史地名研究,是继承和弘扬泰州文化、泰州精神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历史地名保护是推进“三个名城”建设的重要举措。地名是闪亮的城市名片,彰显了城市底蕴、城市特色。加强历史地名保护和地名开发利用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发展旅游文化产业。要把历史地名保护和利用融入“三个名城”建设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历史地名的文化效应、标志效应、宣传效应。
二、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地名保护与规划编制相结合。应根据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及时编制相应地名规划。在新地名设计中优先使用历史地名,严格控制历史地名的更名与注销。老城区及重要的历史地名分布区域,不但要保留单个历史地名,并且要保持原有地名体系相对稳定,实现地名的整体保护。要选择最具有代表性,最能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特点的名称用于新道路、小区的命名设计。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新建、改建道路应使用原有地名,原地名无法使用时,可由其派生命名,做好新老地名有机衔接。
(二)地名保护与传承利用相结合。在城市建设中,对有重要意义的历史地名要特别注意保护,不可轻易变更,确须变更的,必须多方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和市民论证,并做好历史地名的登记造册工作。筛选历史地名时要注意做到:规模方面,保大舍小;知名度方面,保高舍低;年代方面,保长舍短;品味方面,保雅舍俗。对一些历史悠久、品味较高的老地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实施移植使用,复活老地名,使地名成为“活着的历史”。注重研究历史地名的人文内涵,挖掘历史地名中的美好题材,增进城市的历史文化魅力。
(三)地名保护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全面推进地名标准化,对历史地名实行有效保护。着力发挥历史地名的品牌效应,推动历史地名的开发运用,不断提高历史地名的价值含量,促进地名工作更积极、更优质地为“三个名城”建设服务。积极吸取国内外先进文化,深入挖掘符合时代精神的文化内容,提高新生地名的文化品位,促进地名文化创新发展。
三、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全面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组织对历史地名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评定等方式,根据历史地名的古悠度、知名度、文化含量、文化独特价值、文化影响价值以及传承价值等六方面,研究确定一批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老地名,作为保护重点,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二)探索设置历史地名保护标志。对地理实体已经消失的历史地名要采取有效方式留名存史,做到历史不断根,文化有源头。选择部分重要老地名,在原址的适当位置,设置历史地名保护碑(牌、亭)等标志,释文介绍历史地名文化内涵、历史沿革等内容,增添新的城市坐标。
(三)加快修编历史地名书志图册。充分发挥历史老地名存史资政的功能,加强对历史老地名的详细考证和实地走访,广泛收集各类历史老地名的资料和信息,集中编纂好重要的地名史记档案、地名工具书。
四、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地名委员会负责对历史地名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组织推进作用。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的分工,积极参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历史地名保护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区)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制定本地历史地名保护方案,扎实做好本地区的历史地名保护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保护历史地名的力度,增强全社会规范使用地名意识。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传播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征集、刊载、播放地名典故,扩大历史地名的影响力。通过介绍历史地名让广大市民熟知泰州,不断提升“泰州人”的自豪感;通过宣传历史地名让海内外了解泰州的物产风貌,不断提升“泰州城”的知名度。
(三)落实经费保障。历史地名保护工作面广量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抓好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相应专项经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
抄送:省民政厅,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