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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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1-27 14:33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发〔2013〕88号
        • 发文日期:2020-06-29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推动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量提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环境,激发活力,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民营经济做大总量、做实增量、做优结构、做强企业、做精产品,实现更好更快发展,为推进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争创全省转型升级示范区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

          ——发展提速:到2016年底,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30万户,注册资本达到3600亿元,每万人拥有民营经济市场主体不低于600户。

          ——比重提高:到2016年底,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5%,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达到70%;

          ——质量提升:到2016年底,全市注册资本逾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400家,营业收入逾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600家,民营科技企业达到3500家,拥有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达到40家、着名商标的250家。

          二、扩大投资领域

          1.鼓励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2.鼓励参与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建设的经营性公路、经营性港口、汽车货运站向社会全面开放,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

          3.鼓励参与水利建设。水利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投资城乡水利、水土保持等项目,享受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

          4.鼓励参与市政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新建项目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对已建成的项目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民营企业以购买产权、股份的方式参加运营管理。

          5.鼓励参与通信建设。对接国家通信管理体制改革部署,争取突破性改革试点在我市先行先试,支持民营企业参股基础通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通信业务。

          6.鼓励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鼓励民营企业兴办非公立专科医院或以托管、联合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7.鼓励参与文化教育事业。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教育事业,兴办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幼儿教育。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博会展、动漫游戏和网络服务等。

          8.鼓励参与老龄事业。支持民营企业进入老龄事业,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兴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养护院,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经营管理,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三、放宽经营条件

          9.推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削减核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革验资办法,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推进实施并联审批、合并审批、分段审批制度和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选择登记与豁免登记相结合的制度。

          10.放宽民营企业设立登记条件。除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和重污染行业外,可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注册登记制度,先确认其主体资格,再确认其经营资格。

          11.放宽民营企业登记限制。对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实行申报制,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和项目,均可依照申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准。股东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或增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允许民营企业股东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实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作为首期出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有损利害关系业主利益的前提下,可有条件地将住宅作为创业场所。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四、壮大市场主体

          12.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及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复转退军人以及残疾人员等人群创业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新增扶持1人成功创业,且在本地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并正常纳税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

          13.支持初始创业。下岗失业人员、高校及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复转退军人以及残疾人员等人群,在本地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并正常纳税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

          14.开展大中小企业产品配套对接。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对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优先采购使用其产品。由政府主导,每年组织1—2次全市性产品对接活动,收集发布产品配套信息,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产品购销关系,推动大企业、小企业共同发展。

          15.大力推进工贸分离。支持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对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继续执行优惠政策,前三年分别按100%、50%、30%的比例,将其入库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在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存量资产兴办仓储物流业,并暂缓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五、强化载体建设

          16.增加创业基地培育、认定数量。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资源,发展多种类型的创业孵化楼、孵化厂房和孵化基地,将创业基地认定范围扩大到种植、养殖等类型的创业实体和专业合作组织,放大创业基地孵化作用。对被评为省级以上的创业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制定楼宇经济规划,为民营企业进入现代服务业拓展空间。对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的楼宇运营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纳税每增加100万元,奖励增加5万元;对入驻楼宇的企业,前三年分别按100%、50%、30%的比例,将其入库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对新引入的境外、省外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职能性中心和动漫、创意等高端业态机构,前三年分别按100%、50%、30%的比例,将其入库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

          18.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发展“立起来的开发区”和“园中区”,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利用闲置场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单位土地面积内建设多层厂房的,涉及厂房建设的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对廉租型标准厂房,按当年竣工面积,单层每万平方米奖励5万元,多层每万平方米奖励10万元。建设闲置厂房和商业用房公共信息发布平台,为民营企业快速落户提供更多空间。

          19.放宽拆迁冻结区域经营登记限制。压缩拆迁冻结周期,对超过法定冻结期限,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未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允许商业用房办理营业执照。

          六、助推转型升级

          20.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规模发展。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创办民营企业,对“个转企”不重复计征税收。支持企业通过兼并吸收、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内部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超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其增量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用于其扩大再生产。

          21.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对首次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返还其前三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地方留成的50%,专项用于研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创成国家、省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对通过考核评审的新办产学研联合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有特殊贡献的研发人员,按其作出的贡献给予奖励。

          22.推进新兴产业企业集群发展。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产业集群规划的编制费用给予5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支持民营经济特色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每个新建园区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等产业园区的民营企业,前两年按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差额,采取先征后返的方法返还给企业。

          23.加强企业上市服务。对纳入“百企上市”工程的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产权变更、交割及财务审计等原因调账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和证明,实行一企一策、分类指导、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

          24.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鼓励民营企业以跨国并购、合资合作、重组联合、参股和股权置换等方式,获取国外先进技术、人才、资金,快速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中方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投资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增加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拓展海外承包工程市场,对成功申报对外承包工程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实施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奖励20万元。民营企业“走出去”,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以及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按规定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25.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品牌。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民营企业自主注册商标,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培育一批区域名牌和特色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提升产品竞争力。对首次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七、提供资金扶持

          26.放宽创业贷款政策。凡在劳动年龄段内、且在本地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含市外在本地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个人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30 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27.加强对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由政府主导,人行、银监、工商、经信、财政等部门负责,于每年双月上旬定期开展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与中小企业现场对接活动,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推出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满足其融资需求。

          八、加大服务力度

          28.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对百名民营企业家、千名高级管理人员、万名高技能技术人才的“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产品研发与创新、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推动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人才高地。

          29.提供技术和网络平台服务。面向民营企业开放在泰高校、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设计中心等产业技术平台。发挥“泰州市企业之家网站”服务功能,优化企业办事、项目申报、信贷融资、人力资源、科技信息、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政策宣传、投资创业、难题征集会办等“十大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30.提高组织化程度。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抓好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的宣传解读,确保政策落实到基层、企业和创业者手中。建立双月例会、督查通报、目标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地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出台考核办法,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年终对各地进行考评。

          九、其他规定

          31.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财政分级负担。

          32.凡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的民营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

          3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6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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