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服务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服务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6日
泰州市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服务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泰州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泰发〔2012〕21号),结合我市登记审批工作实际,现就实施登记制度改革,服务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提出以下规定:
一、简化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1.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前置审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但涉及主体设立审批的、擅自生产经营无行政处罚依据的除外。
2.对申请指定经营、统一经营和专营专卖项目的,工商部门可先行核定经营范围至行业大类,并注明“涉及指定经营、统一经营和专营专卖的凭许可证经营”,以便企业快速准入,企业需实际经营上述项目时,由其向相关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3.涉及药品生产、食品生产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在设立、变更、转让登记中互为前置的项目,实施“分段审批登记”的方法,工商部门根据相关许可部门同意设立的意见办理项目筹建执照;其他互为前置项目,可直接申请办理筹建执照,核准其经营范围为“筹建,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先确认其主体资格,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证件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确认其经营资格。
4.工商部门自办理登记之日起3日内在政务网站公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情况,对应当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审批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依据“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许可部门负责依法监管和查处。许可项目涉及多个许可部门的,各许可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
二、实行合并审批
5.实行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合并审批、统一发放。
6.采取设置联合审批窗口或委托办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审批与工商准入登记、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窗受理、一次收取、信息共享、联合办理。
三、推行选择登记
7.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务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可暂不申请工商登记注册,但经营项目须经批准或禁止的除外,具备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8.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范围在市场营业执照范围内的经营户,可向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市场申请备案,也可申办营业执照,农民从事农业领域自产自销经营的除外。
9.城市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除外,下同)、维修及日用品销售的便民经营者,可向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社区服务中心申请备案,也可申办营业执照。
10.对无固定住所的摊贩、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办事机构、以个人名义从事家政服务、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的,不实行工商登记。
四、放宽住所登记
11.市场主体以住宅用房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在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且经营范围属于非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由房屋产权者、经营者提交承诺书,确认“房屋拆迁时按原产权性质补偿、不要求经营补偿”,工商部门可登记发放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
12.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允许其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在同一住所地址内注册多家企业。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企业,可委由管委会托管,由管委会出具同意入驻证明和相关住所使用文件办理注册登记。
13.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违法建筑除外)无产权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产权证明手续并说明无产权证的原因,工商部门予以登记。
五、其他规定
14.在我市审批登记权限范围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5.外国投资者在省内已投资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且正常经营的,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成立其他企业,其主体资格证明不再需要公证和认证。
16.允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其投资人拥有的公众熟知、具有特殊含义的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允许辖区企业使用“泰州市”牌。
17.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的登记模式,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