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实施办法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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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6 16:17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规〔2013〕3号
        • 发文日期: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1月28

          泰州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增强城市防护能力,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在城市绿地、广场、操场下单独修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以及建设单位在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之外,开发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工程,应按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按以下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50000(不含)㎡以上按总建筑面积40%的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10000(不含)~50000㎡之间按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5000(不含)~10000㎡之间按总建筑面积70%的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2000(不含)~5000㎡之间按总建筑面积100%的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地下空间2000㎡以下的,可不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但应作为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城市新建多层民用建筑,按比例配建人防工程或按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四条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面(按周边平均标高,下同)以及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或无建(构)筑物且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米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核6B级甲类人防工程设计标准建设。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米,以及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m,但不大于室内净高1/2的项目(指由室内地面至顶板结构板底面),按常6级乙类人防工程设计标准建设。

          第五条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应编制平战转换预案并通过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已按规定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则剩余比例部分不再配建人防工程,也不缴纳易地建设费;未按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不足的部分应作为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城市新建多层民用建筑,按比例配建人防工程或按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

          已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不再缴纳平战转换经费,但也不给予人民防空奖励费用。

          第七条市、市(区)民防(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询当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兼顾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当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民防(人防)部门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可依法进行出租、出售、使用,受益归投资者所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兼顾工程的战备结构,并接受当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批准建设单位不按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擅自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13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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