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化工产业高端发展、绿色发展,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并解决化工集中区外部分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要求,现就我市设立化工重点监测点制定如下意见。
一、设立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位于非重点区域。企业生产地不在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内,原则上应位于工业集中区。企业已经搬入化工集中区的,原有生产地不得设为化工重点监测点。
(二)符合产业政策。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准入条件或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
(三)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申报化工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必须是大中型企业,主要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具有较高占有率。个别从事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工、能源和生物化工等高科技、高附加值、低排放产品生产的企业,以及采取化学方法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生产规模限制可适当放宽。
(四)技术装备先进。企业主导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产业关联度大。企业的主导产品属于本地区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产品链中的重要环节,或者是本地区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重要配套产品,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
(六)环保安全措施完善,能耗水平先进。企业具有完备的环保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置,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定为蓝色以上。企业具有安全生产的各项许可证件,具有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设施,安全生产的各项关键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企业单位产品能耗低于江苏省主要耗能产品定额和限额标准。
(七)符合所在市(区)总体(布局)规划和国家环境、安全、卫生等防护距离标准要求。
(八)企业依法经营,按法律法规领取了相关有效证照。
二、企业申报化工重点监测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企业应当就设立条件中要求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二)填写《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
(三)企业就设立化工重点监测点作出的承诺书;
(四)所辖市(区)政府出具的企业生产地不属于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的证明;
(五)所辖市(区)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各类污染物(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得到有效处置、达标排放的证明,以及依法领取的环境保护各项许可证件;
(六)所辖市(区)安监部门出具的企业具有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设施、安全生产各项关键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的证明,以及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各项许可证件;
(七)所辖市(区)工业、投资等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主导产品符合产业政策、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占有率、生产工艺和装备水平先进、产业关联度大、单位产品能耗低于全省标准等方面的证明;
(八)所辖市(区)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属于大中型企业的证明;
(九)已经所辖市(区)规划、国土部门确认的企业占地平面图和土地使用权证,并由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所在地总体(规划)布局的证明;
(十)所辖市(区)“化治办”举办听证会或进行公示,广泛征询企业周边群众的意见、建议,并提供听证会议纪要或公示证明材料;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将以上资料报所辖市(区)“化治办”,由属地“化治办”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所辖市(区)政府行文报市政府。然后由市“化治办”牵头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化工生产企业,视同化工集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
四、设立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规,在重点监测点规定的厂区范围内,企业按照建设项目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设立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将予以撤消。
(一)所辖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或城市建设需要对化工重点监测点进行调整,或因所在地总体(规划)布局调整,环境、安全、卫生等防护距离达不到标准;
(二)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主导产品不符合产业政策,生产工艺、产品和装备被列入淘汰指导目录,产业关联度和国内外市场占有率明显偏低,单位产品能耗远高于全省标准。
六、对设立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化工生产企业,各级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
附件:1.关于申请设立化工重点监测点的承诺书
2.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附件1
关于申请设立化工重点监测点的承诺书
市(区)政府:
本企业申请作为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并履行以下承诺:
1.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达标排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加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2.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实施的建设项目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项目建设的程序、规定执行。
3.企业在化工重点监测点内实施的项目,只在重点监测点规定的厂区范围进行,不新增土地面积。
4.在市(区)总体(规划)布局调整,依法要求企业搬迁时,企业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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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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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点地址 |
监测点占地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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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个) |
上年销售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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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实现利润 (万元) |
上年实缴税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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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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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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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设备先进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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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地区产业链 配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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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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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装置及能力 |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