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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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6 15:56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规〔2012〕22号
        • 发文日期: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门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212月28

          泰州市门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门牌管理,确保门牌设置和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设置、制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牌,包括建筑物的门牌、楼幢牌、室牌以及街巷、里弄(村)牌等。

          第四条公安部门统一负责门牌的编制、设置、制作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水利、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门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门牌制作安装费用及其管理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凡产权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公民个人新设置、更换门牌标志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新设置门牌标志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规划平面图(图上须标明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的建筑号)、地名命名文件,产权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民个人持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派出所实地勘察、审核、编号,报市(县)公安部门核准后予以编号。

        门牌标志损坏、丢失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更换或补领申请。

        为规范门牌管理,公安机关可以主动对门牌实施编制、变更工作。

        地名主管部门对新命名、更名的路、街、巷、住宅小区应在正式命名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道路两侧建筑物门牌编号,其顺序应当按照道路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连续编排,或由中心向外围编排。相邻建筑物间距或者建筑物宽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预留备用的门牌号。只需对道路一侧门牌编号的,按照自然顺序编排。

        居民住宅区按照楼幢排列规则编排楼幢号。住宅区中空旷区域规划建设楼幢的,应当预留楼幢号。

        行政村内的建筑物的门牌编号,可以依照自然地理环境,从行政村主要道路进口处按照顺序编排;也可以依据建筑物自然布局划分居住区安排编号。

        同一路段或同一区域采用同一编号方式。

        第八条门牌编号统一规范为:“号”,“号、室”,“号、幢、室”,“幢、室”四类,并一律以整数编制。

        第九条门牌编号不得跳越、重叠,原则上不编支号。

        门牌编号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条门牌设置、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门牌的地名汉字,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编号用阿拉伯数字;汉语拼音字母,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

        第十一条门牌原则上安装在底层房屋门框的左上方,高度在2米以上;楼幢牌安装在楼幢两边山墙上,高度45米;街巷、里弄牌安装在街巷、里弄口墙上,高度在3米左右。

        第十二条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由公安机关设置、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牌。

          第十三条工商、住建、国土、城管、水利、电力、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发放产权证及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安装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牌号为准。

          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码变更证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污损的门牌,应当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予以补缺、修复和更换。

          公安部门应当对门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制作、更换、拆除、损坏门牌。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在日常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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