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泰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建筑业是泰州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富民强市的优势产业,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吸纳就业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市(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显着成绩,2011年4月泰州市被省政府命名为“建筑强市”。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建筑业在大型企业规模、高端市场竞争能力、科技进步与创新等方面还有差距,特别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对建筑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苏政发〔201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建筑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争创全省转型升级示范区”的目标,按照“优化结构、拓展领域、壮大实力”的要求,更加突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促进建筑业做强优势、做大规模;更加突出建筑经济发展质量,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更加突出科技进步,全面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更加突出节能环保、资源利用和绿色施工,充分发挥建筑业在节约型城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建筑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跨越。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力争建筑经济总量在“十一五”基础上翻一番,达到2600亿元,其中市外产值突破1800亿元、外经营业额突破10亿美元,主要经济指标继续保持全省前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建筑业结构调整实现重要突破,产业集中度明显提升,总产值超500亿元的市(区)达3个以上,一级资质以上企业超45家,营业额超100亿元的企业达5家。
二、调整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产业形态。顺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抢占高端建筑市场。按照扶优扶强、扶专扶精、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原则,扶持高等级资质企业、专业企业发展,严格控制低等级总承包类企业的数量规模,在全市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比例协调和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到2015年,全市建筑业产业集中度达到70%以上,专业企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0%以上。
(四)提高专业领域施工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发展潜力较大、技术装备先进、市场急需的基础设施领域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专业资质增项,不断拓展港口、桥梁等施工领域。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市独立注册,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在建项目的企业,优先解决其落户所需的生产、办公、仓储、员工公寓等建设用地。当年财政收入地方留成用于奖励。
(五)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支持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收购兼并,鼓励中小型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重组,尽快形成一批泰州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骨干企业。支持鼓励设计、施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拓展企业功能,发展成集设计、咨询、施工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支持鼓励施工企业向上下游产业拓展业务范围,形成建筑业与建材业、建筑业与房地产业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六)鼓励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对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市政府和所属市(区)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二级升至一级的,企业所属市(区)政府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二级升至一级的,企业所属市(区)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推动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和施工方式创新
(七)创新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总承包,鼓励施工企业与房产、设计、规划企业进行强强联合,探索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一体化,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房地产投资与开发一体化的运行模式。扩大投资在经营中的比重,积极稳妥地采用建设经营转让(BOT)、设计采购施工(EPC)等建设方式,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商品的转变,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互动、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一体化的新路子。建立健全项目目标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管理的标准化程度,加快淘汰粗放落后的项目管理模式,使企业真正成为项目的责任主体。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建筑业,再造管理流程,实行扁平化、开放式管理,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到2015年,80%以上的一级资质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
(八)加快建筑施工方式变革。坚持把建筑节能作为重点,积极研发低碳建造工艺、技术和材料,大力推行绿色施工,不断降低建筑产品资源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建筑业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抓住建筑装备、建筑制品、建筑材料市场需求旺盛的重要机遇,鼓励有条件的市(区)整合引进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资源要素,支持鼓励低碳环保型和智能科技型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努力形成我市建筑经济新的增长极。引导施工企业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运用先进适用技术,以构件预制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生产方式,以设计标准化、构件部品化、施工机械化为特征,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全生命周期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
(九)增强全行业资本运作能力。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各金融机构对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支持建筑业直接债务融资。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上市,增强资本运营能力。对拟上市企业重组时涉及的固定资产变更,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按标准下限收取相关费用;对拟上市企业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对拟上市企业已合法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土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补办出让手续的,地方政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支持。各市(区)要探索成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解决中小施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四、强化建筑业科技和人才支撑
(十)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大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对建筑科技的支持,对纳入国家、省和市计划的建筑科研开发项目按规定给予税费优惠支持。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50%扣除。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更新,企业当年大型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属市(区)政府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建筑业企业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会计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鼓励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科研机构、勘察设计、高校院所等合作,增加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建筑业企业进入高端市场。鼓励企业转让技术成果,对建筑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智能、绿色环保建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所属市(区)政府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主编国家级、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国家级QC成果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发明专利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十一)打造高素质企业人才队伍。鼓励建筑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组织实施建筑业创新创业人才工程,加快培养和造就适应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引导相关高校与建筑业企业、地方政府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推动高层次人才向企业集聚。企业每引进1名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并续用3年以上,参照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泰发〔2007〕12号)进行奖励。支持鼓励专业领域企业与相关职业院校联合办学,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高素质技术工人。针对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切实解决部分实践经验丰富、但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的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问题。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或3项以上“扬子杯”工程的项目经理可破格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获得1项省级工法或1项省优工程(2项市优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可破格申报中级职称。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职工队伍的全员培训,建立建筑业首席技师制度,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窗口服务功能,积极组织企业中的管理与技术技能骨干外出参观学习。建筑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并保证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培训和企业办学。建筑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严禁在工程招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实施”的原则,在劳动力资源充足的地区建成一批立足本市、面向全国的专业劳务基地,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一线人员年龄老化、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为我市建筑业培养一支吃苦耐劳、诚信守纪、技术精湛的技术工人队伍。
(十二)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创精品工程。我市建筑业企业独立总承包工程获得“鲁班奖”的工程奖励100万元,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该工程项目经理在评选省、市劳动模范时优先推荐申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詹天佑奖”的工程奖励50万元;参建工程获得“鲁班奖”的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由市政府和所属市(区)政府各承担50%。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由所属市(区)政府奖励企业10万元;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文明工地的企业由所属市(区)政府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上述奖项奖金奖给项目部不低于50%,奖给项目经理不低于20%,若奖项重复获得的按最高单项奖奖励。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的优秀企业直接列入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目录。
五、建立完善开放透明和规范诚信的建筑市场
(十三)建立全市统一的诚信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定和考核办法。建立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档案,进一步扩大征信范围,将劳务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方面。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充分利用市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衔接,实现全市信用信息互通、互认、互用。建立奖惩机制,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审批、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相结合,招投标实行经济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综合评定,对市级以上诚信企业免收农民工保证金,加大失信成本,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业主、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规范招投标和造价管理。加大对招投标重点环节的联动检查,引导招投标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交易活动,严厉打击在招投标过程中哄抬报价、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和低于成本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配套措施,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加强造价咨询市场的动态监管,完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系统,提高信息发布质量。
(十五)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为建筑安全监管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完善符合工程建设领域实际的事故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企业的各自责任。切实改进对施工企业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方式,加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建立和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建筑业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十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抓紧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一卡通、工程款与职工工资账户分离列支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水平。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让农民工充分享受建筑业发展成果。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巩固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权益保障,规范业主行为,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坚决遏制竣工后不及时结算的行为。
六、不断提升建筑业市场竞争力
(十七)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地方政府对新开拓1个省外市场的企业,承接项目工程结算收入达到2亿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建筑业企业每完成境外工程施工外汇结算额2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十八)扩大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份额。鼓励建筑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签约权,探索利用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等方式,组织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参与国际工程承包。鼓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利用自身比较优势,与国内外知名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加快与工程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融合,鼓励通过收购、控股等方式,在境外投资设立高品质的国际化公司。“十二五”期间,建筑外经营业额年均增长15%以上。
(十九)扶持建筑业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积极运用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江苏省有关专项引导资金,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获得国内银行的商业贷款给予贴息补助。积极引导企业用好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签订的营业额达一定规模的大型项目进行奖励,支持外向型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授信额度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的境外工程项目,金融机构可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对设计采购施工(EPC)、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工程项目,可通过担保贷款、封闭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各市(区)根据需要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为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担保。对用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出口,及时办理出口退税。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二十)优化相关配套服务。对赴境外发展的企业,公安、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部门要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特点,给予必要、合理、更加便利的外汇核销、退税手续,为建筑业企业在对外担保、境内外融资、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务。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为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有关部门要建立建筑业企业境外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发布境外投资环境介绍,国家、省援外项目和境外工程项目信息,以及其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引导企业寻求商机。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吸纳和培养外向型专业人才。
七、努力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考核,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要结合本地区建筑业发展实际需要,加强建筑业管理机构建设,理顺关系,明确职能,确保行业管理机构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市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措施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形成共同推动建筑业发展的合力。
(二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及各市(区)财政现有各种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给予支持。建筑业企业当年在我市入库税金达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各市(区)政府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层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获奖金的50%,其他成员获奖金的50%。本地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回本地缴纳所得税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二十三)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行业管理,提高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切实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出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全市二级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机制。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在注册地纳税的,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0.5%;本地施工的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0.8%。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
(二十四)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对各市(区)建筑业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泰州市建筑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泰政办〔2010〕24号)文件执行。
(二十五)各市(区)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十六)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