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泰州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5日
泰州市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苏发〔2012〕14号)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2〕7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本意见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区城乡困难居民,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
2.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由市和各区民政局牵头,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配合,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市、区民政部门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系统,按照《泰州市市区社会救助家庭认定办法》对申请救助者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可支配收入(人均纯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部门间信息比对,以界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救助条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提高医疗保障资源整体效益;
(3)政府救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
(4)统筹城乡,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5)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救急救难。
3.构建包含资助参加医保、日常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大重病二次救助等在内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立完善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合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共用、数据互联互通、结算支付同步、监管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运行机制。
一、救助对象
4.具有泰州市市区户籍,并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七类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享受民政部门认定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4)市、区总工会核定并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
(5)重点优抚对象;
(6)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大重病人员,持有区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大重病无经济来源无业重度残疾人;
(7)因患大重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对象。
二、救助形式与标准
5.医疗救助实行医前、医中、医后救助。具体形式与标准为:
(1)资助参加医保。对一、二类对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全额资助,保证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具体救助对象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
(2)日常门诊医疗救助。一至四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按有关医疗保险结算的基础上,给予政策范围内门诊自付费用60%的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患有慢性病、常见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以及化疗、血透等治疗的,政策范围内每人每年累计门诊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门诊救助比例逐年递增,到“十二五”末,救助比例不低于70%。
(3)住院医疗救助。一至四类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可享受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一类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合理的给予全额救助;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指政策范围内可报销医疗费用减去已报销费用,下同)按60%给予医疗救助,年救助限额为60000元。住院医疗救助比例逐年递增,到“十二五”末,救助比例不低于70%。患大重病的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城乡低保对象、特困职工难以支付住院首付费用的,凭疾病诊断书可申请不超过3000元的事前住院医疗救助,凭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指定医院住院,首付费用在住院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第六类救助对象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大重病以及第七类对象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大重病住院的人员,在政策范围内可申请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40%的医疗救助,年救助限额为50000元。
(4)救助对象大重病二次医疗救助。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大重病治疗费用较高,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重病二次医疗救助。即:当年度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在核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社会捐助和医疗救助资金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住院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二次医疗救助。剩余自付住院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照40%的比例进行救助;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按照50%的比例进行救助;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按照70%的比例进行救助;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0元。
(5)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按《泰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6.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结算年度,医疗终结时应及时结算。
7.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自杀自残、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美容保健、康复医疗等。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规定不予报销补偿的其它费用不予救助。
三、医疗救助程序
8.参保救助。每年三月底前,区民政部门将一、二类救助对象名单汇总报市、区社保经办中心,市、区社保经办中心核对后,为救助对象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9.门诊救助。一至四类救助对象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六十年代退职定补证明和身份证(以下简称相关证件)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结算有关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给予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10.住院救助。住院救助分为医中救助和医后救助两种。
(1)医中救助。一至四类救助对象在区内指定医院(含区内指定医院不能诊治需转诊的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实行医中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时,出示相关证件,就诊医院负责与联网的医疗救助信息平台中的救助对象信息进行核对,经确认后,医疗救助资金结算与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报销同步进行,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2)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因特殊情况,经市、区医保机构批准,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医后救助。一至四类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有效票据到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结报。六至七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泰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以及医疗诊断资料、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
村(居)民委员会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②复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复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③审批。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信息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区在核算申请人医疗费用时,应当扣除社会捐助的医疗费用和参加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等。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救助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11.救助对象大重病二次医疗救助。按医后救助的六至七类救助对象的救助程序办理,救助对象须报市民政局、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人社局、卫生局备案。
12.医疗救助费用结算范围应当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补偿)范围相衔接,对超出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四、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13.医疗救助资金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社会资金为辅,市、区财政分级负担,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新农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实行专帐核算。救助资金由区民政、财政部门按季度与市、区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向市及区民政、财政部门报送救助对象信息情况。
14.市区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区按5:5比例分担。其来源为:市、区财政分别按本市市区、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2元的标准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年增长;市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100万元资金,海陵、高港区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各安排50万元资金;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团体等捐助的资金;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等。
15.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要求足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收支平衡。如当年因突发情况形成资金缺口,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当年募集的资金中调剂。
五、部门职责
16.市、区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市区、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会同财政、人社、卫生等相关部门制订医疗救助政策,形成医疗救助资源以民政为主体,实行“一个口子进出”,通过“一个网络发放”的规范高效便捷的运行机制;与市、区卫生和人社部门共同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救助对象信息,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对救助对象的救助和优惠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及时与医疗卫生机构结算医疗救助资金。区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定期将救助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弄虚作假。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审核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市、区应安排专项财政经费,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市、区卫生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平台上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对象管理软件,使城乡医疗救助运行机制更趋完备,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城乡医疗救助人员业务培训,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救助和优惠减免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救助对象个人台帐以方便各项救助措施的落实。
市及区总工会、残联负责特困职工、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及时将救助对象相关情况反馈给市、区民政部门。
监察、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法律责任
17.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医疗救助工作开展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承办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应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给予医疗救助的,或者对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而同意给予医疗救助的;
(2)擅自变更、扣压、拖欠医疗救助金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19.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回其已非法领取的医疗救助金。
20.拒绝出具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
21.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