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遏制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秸秆禁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泰州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泰州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的通知》(苏环委办﹝2012﹞2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遏制露天焚烧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秸秆禁烧工作,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的积极性,特制定我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四市二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辖区的镇(涉农街道)。
二、考核办法
秸秆禁烧工作采用百分制办法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包括禁烧工作的组织保障、禁烧成效两个部分。
(一)市(区)考核内容与分值
1.组织保障(20分)
(1)加强组织领导(4分)。成立以党委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夏收、秋收前对秸秆禁烧工作及时作出部署。未成立禁烧工作领导小组的,扣2分;政府未作出禁烧工作部署的,扣2分。
(2)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网络责任体系(8分)。建立市(区)、镇(乡、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禁烧工作网络,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市(区)责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田块包干到人,制订禁烧工作考核办法。未全面签订责任状的,每缺1层扣1分。未制订禁烧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的,扣2分。未明确田块包干人的(没有责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扣2分。
(3)加强现场巡查和处置工作(4分)。制订巡查方案和烟霾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组织乡镇等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巡查并及时处置,值班电话保持畅通。未制订巡查方案的,扣1分;未制订烟霾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的,扣1分;现场巡查工作不落实的,扣1分;值班电话无人接听的,一次扣0.5分。
(4)加强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预测预报(2分)。市(区)环保和气象部门应加强合作,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在夏、秋收季节应预测并及时发布不利空气扩散条件天气情况。未预测预报空气扩散较差天气的,扣1分,末向公众发布预报信息的,扣1分。
(5)做好宣传工作(2分)。制订禁烧宣传工作方案,组织禁烧宣传工作。未制订宣传工作方案的,扣1分;未组织禁烧宣传工作的,扣1分。
2.禁烧成效(80分)
(1)卫星遥感监测和现场巡查结果(60分)。卫星遥感监测每发现并核实一处火点扣2分,省、市组织巡查每发现一处连片焚烧火点(过火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的扣5分,每发现一处零星火点或有焚烧秸秆痕迹田块扣2分,群众举报并核实确认的一处火点扣2分。
(2)应急处置响应(10分)。接省、市巡查组通报火点信息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在45分钟内上报处理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或上报情况的,一次扣2分。
(3)城市空气质量(10分)。秸秆禁烧期间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应保持良好,不发生因焚烧秸秆而引发城市空气严重污染烟霾大气,出现一次(天)扣5分。
所有扣分上限以该子项最高分值为限,扣完即止。卫星遥感监测和现场巡查发现火点不重复计算。
(二)市辖区的镇(涉农街道)考核内容与分值
1.组织保障(20分)
(1)加强组织领导(4分)。成立以党委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夏收、秋收前对秸秆禁烧工作及时作出部署。未成立禁烧工作领导小组的,扣2分;政府未作出禁烧工作部署的,扣2分。
(2)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网络责任体系(8分)。建立镇(涉农街道)、村(社区)、组三级禁烧工作网络,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田块包干到人,制订禁烧工作考核办法。未全面签订责任状的,每缺1层扣2分。未制订禁烧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的,扣2分。未明确田块包干人的(没有责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扣2分。
(3)加强现场巡查和处置工作(6分)。制订巡查方案及应急响应预案,组织乡镇等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巡查并及时处置,值班电话保持畅通。未制订巡查方案的,扣1分;未制订应急响应预案的,扣1分;现场巡查工作不落实的,扣1分;值班电话无人接听的,一次扣0.5分。
(4)做好宣传工作(2分)。制订禁烧宣传工作方案,组织禁烧宣传工作。未制订宣传工作方案的,扣1分;未组织禁烧宣传工作的,扣1分。
2.禁烧、禁抛成效(80分)
(1)秸秆禁烧(40分)。有卫星监测到火点的,实行一票否决,省、市巡查组发现连片焚烧火点(过火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每发现一处零星火点或有焚烧秸秆痕迹田块扣5分。
(2)秸秆禁抛(30分)。秸秆抛河1处,扣5分;堆放在道路上、河边、田头未清运的,发现1处,扣3分。
(3)应急处置响应(10分)。接省、市巡查组通报火点信息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在45分钟内上报处理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或上报情况的,一次扣2分。
所有扣分上限以该子项最高分值为限,扣完即止。卫星遥感监测和现场巡查发现火点不重复计算。
(三)考核方法
1.考核分两次进行,对各地夏收与秋收禁烧工作分别考核评价,在夏收和秋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2.考核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保障部分以资料审查为主,禁烧成效部分以现场核查为主。夏、秋收前,市有关部门将组成检查考核组对各地秸秆禁烧组织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秸秆禁烧期间,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若干现场巡查组赴各地巡查秸秆焚烧情况,检查和巡查结果作为综合考核依据。
3.先自评,后综评。每年7月底和11月底,由各市(区)、市辖区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对照上述考核内容对本地秸秆禁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市辖区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自评材料报送各区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区)自评材料报送至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地自评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
4.综合考核市(区)。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各市(区)上报的自评材料,结合现场抽查和巡查情况对各市(区)及市辖区的镇(涉农街道)进行综合考核,并将市(区)考核结果报至省环保厅。
三、奖励办法
1.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结果,对市(区)和市辖区的镇(涉农街道)按照得分进行排序。
2.对因大面积焚烧秸秆引起的大气污染事故、因秸秆抛河引起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地区通报批评,并在市级媒体曝光。省组织巡查发现的全省第一处火点(超过300平方以上)或卫星遥感监测通报的全省第一处火点所在市(区)取消考核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3.根据考核结果对市(区)、市辖区的镇(涉农街道)给予奖励。
(1)按得分并兼顾农作物种植面积对市(区)进行奖励。4个市夏、秋两季奖金总额分别为24万元,市辖区夏、秋两季奖金总额分别为20万元。
4个市奖金分配计算公式:
奖金额度=得分/4个市总得分*24万元*70%+农作物面积/4个市农作物总面积*24万元*30%
市辖区奖金分配计算公式:
奖金额度=得个分/市辖区总得分*20万元*70%+农作物面积/市辖区农作物总面积*20万元*30%
(2)市辖区的镇(涉农街道)的奖励按得分排名确定,第1名每季奖励5万元,2-5名按比前一名次少0.2万元梯度递减;第6名每季奖励3万元,7-10名按比前一名次少0.1万元梯度递减;第11名每季奖励1万元,12-15名按比前一名次少0.05万元梯度递减;16-20名取消获奖资格。
4.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卫星遥感监测及现场巡查火点结果将作为省、市相关部门秸秆禁烧资金补助的依据之一。考核结果将以告知书形式(样式附后)通报至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