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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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6 16:20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办发〔2012〕178号
        • 发文日期: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全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着力提高对吸毒人员的管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禁毒法》规定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治疗措施,明确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戒毒工作责任。《戒毒条例》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和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明确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是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依法作为的必然要求。通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能有效减少滥用毒品,减少毒品违法犯罪;建设人性化的戒毒和康复环境,能够促使戒毒人员改过自新,减少其参与其他违法犯罪。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禁吸戒毒工作成效。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全面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二、切实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织机构建设和责任落实
          (一)健全组织机构。
          1.全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禁毒委员会具体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2.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各市(区)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
          3.各乡镇、街道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抓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综治、政法的领导兼任,同时,必须至少明确一名专职工作人员。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各乡镇、街道要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按照20:1(以本地籍吸毒人员为基数,不足20名的按20名计算)的标准招募禁毒专职社工;及时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定点的戒毒康复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信息;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加强社区戒毒医疗机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点建设和监督管理,指定医疗机构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康复医疗和护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3.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将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4.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释放的吸毒人员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其开展禁毒法制教育。
          5.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作出责令或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指导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会同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等工作;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衔接工作,确保其顺利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管理;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规定和协议的人员依法处理。
          三、认真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保障
          (一)经费预算。
          各级财政要依法将戒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单列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二)经费保障。
          1.全市戒毒工作经费按本地籍吸毒人员(截止目前全市登记在册本地籍吸毒人员共3126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管控成本进行核算,其中市财政承担20%经费,主要用于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绩效考评(考评办法另行下发);各市(区)财政承担80%经费,主要用于禁毒专职社工工资和办公支出。禁毒专职社工月工资按照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核定,并按当地缴费标准为其缴纳社保、医保费用。
          2.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必要的戒毒工作经费,保证本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正常运转、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和吸毒人员管控帮教等工作正常开展。
          四、大力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一)加快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化建设。
          市禁毒委员会要统一制定下发全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和档案台账建设等内容,便于全市各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实施。
          (二)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考核奖惩。
          1.各级综治部门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列入综治和平安建设考评内容。考评办法和具体考评方法由各级禁毒办、综治办根据相关情况共同商定。
          2.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乡镇、街道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日常检查、督导和绩效评估,年终要进行综合考评。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成效显着、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推诿,措施不落实,弄虚作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滞后的,要视情予以通报或行使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一票否决权,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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