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泰州市区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1日
关于促进泰州市区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当前我市已进入老龄社会快速发展阶段,为进一步鼓励和动员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福利领域,大力兴办民办养老机构,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发〔2010〕17号)、《泰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泰政发〔2010〕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现状及目标
截止2011年底,市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16.7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9.4%;国办、集体办、社会办养老机构仅21所,总床位数1987张,占市区老年人口的1.2%,机构床位率低于全市2%的平均水平,与省委、省政府提出的2015年底前,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3%以上要求差1.8个百分点。养老机构及其床位数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目前,乡镇敬老院已基本改造到位,国办养老机构已形成,要完成省委、省政府机构床位数占老年人口3%以上目标任务,主要依靠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到2015年,新建民办养老机构4家,其中1000张床位数以上机构2家,老年福利设施床位总数达6500张,实现养老机构床位数占老年人口3%的目标。
到2020年,民办养老机构总数达12家左右,床位数达6000张,市区床位总量达10000张,基本达到老年机构床位数占老年人口4%的目标。
二、扶持政策
凡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个人和外资)用非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为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项目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场所和机构,经区及以上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
1.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2.对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免收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房产测绘费、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民办福利机构新建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免收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费,建设工程渣土处置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白蚁防治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招投标公证费,建设工程施工图抗震设计审查费,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专业审核及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费,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收费,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费,环评费。
3.民办养老机构运行过程中,水利建设基金、治安联防费以及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予以免收;对多回路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减半收取,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安装电话、宽带免收一次性接入、安装材料费用,使用电话、网络等有关电信业务执行居民住宅资费标准;安装数字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安装数字电视宽带网减半收取网络使用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的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民办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时,经人社、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5.民办养老机构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免费参加政府主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所需资金由市、区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各按5:5比例资助。
6.民办养老机构收养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的,可申请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政府主办的福利机构收养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7.民办养老机构享受政府一次性床位补贴和运营补贴。从2012年1月1日起,凡市区民办养老机构(含其他民办福利机构在市区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市、区民政局登记确认并符合相关规定,对自有房产的按每张床位3000元、租赁房产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床位补贴,分三年资助到位,所需经费市、区财政各按5:5比例负担。凡市区符合床位补贴发放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6个月以上的市区户籍的年满60周岁的非政府供养的老人实际数,根据自理、介助、介护等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30元、40元、50元的运营补贴,所需经费市、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为推动乡镇中心敬老院向综合性福利机构发展,对乡镇中心敬老院开展社会老人寄养工作且床位数达30张以上的按上述政策执行,发放一次性床位补贴和运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
8.民办养老机构可以接受国内组织和个人捐赠,公开募捐须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向;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应该用于改善服务对象使用的设施和生活条件,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适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捐赠人监督。
9.鼓励社会各界对民办养老机构开展捐赠。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型、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保障措施
1.坚持社会化发展方向。各级政府要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民办养老机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采取政策扶持、资金资助等办法,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平等竞争,相互借鉴,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民政部门要根据政府宏规管理、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
2.加强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国家护理员标准》的要求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做好区域性社会福利设施和城市社会福利设施布局安排,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要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定期检查,实行年检制度,受理服务对象和公众的投拆,对未达到相关标准的要限期整改;要积极参与民办非企业等级评估,对达到3A级及以上等级的民办养老机构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和政策性补助;对利用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民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中止扶持并追回其相应的优惠,补交土地出让金;违反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以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3.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形成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合力。
4.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民办养老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扩大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的良好氛围。要注重发现和培育典型,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给予表彰,宣传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以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