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泰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泰州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江苏省“十二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国家列为重大传染病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2003年以来相继实施了2个全市结核病防治规划。通过规划的实施,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认真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取得了显着成效,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001年-2010年,全市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2.86万例,其中传染性肺结核患者1.58万例,避免了14万人受到结核菌感染,减少发病0.8万人。2010年,全市涂阳肺结核患病率降至58.51/10万,比2000年(241/10万)下降了75.7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期实现了结核病防治的阶段性目标。
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防治形势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市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人数约3000例,始终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耐药结核病、流动人口结核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患者人数呈上升趋势。结核病防治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基层防治力量薄弱,耐多药患者管理比较困难,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努力控制和减少结核病危害。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到201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全市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9000人;
——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健全率达到100%;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全市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以市(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各市(区)级结核病实验室全部开展痰培养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以上;
——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80%以上;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防治策略和重点工作
(一)抓住关键环节,早期发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发现、报告和转诊制度。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地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和学生、老年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严格诊疗规范,提高救治水平。全面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认真实施相关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规定的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有针对性地开展患者关怀与支持活动,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积极应对挑战,突破防控难点。针对目前结核病防治工作中面临的耐多药结核病、流动人口结核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三大挑战,积极探索有效的防控措施,努力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一是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各市(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确诊、住院治疗和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二是完善流动人口患者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探索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三是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定期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四)强化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引导群众一旦发现可疑症状及时就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和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提供医疗咨询服务,方便群众就医。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科学研究,拓展区域合作。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区域合作,争取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努力做好合作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坚持齐抓共管,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各项措施。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负责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各地要继续加强市、县、乡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筛查、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登记和治疗。各市(区)应确定1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一般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市级卫生部门应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登记、治疗和定期随访检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按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和突发疫情处置、防治技术指导、督导管理、质量控制、绩效评估等工作。
(三)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健康教育等工作经费,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强化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投入,对其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加强各级结核病实验室的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患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结核病尤其是耐多药肺结核的医疗保障水平。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确保患者得到及时、规范、全程的治疗管理。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各市(区)在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结核病诊疗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减免范围和幅度,使结核病患者更多地得益受惠。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要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待遇,并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五、监督与评估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计划,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有关部门将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泰州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
(2012—2020年)
为有效控制麻风病的流行,消除麻风病的危害,切实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和《江苏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2—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形势
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我市曾经是省内麻风病流行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发病人数占全省的三分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全市专业人员的不懈努力,我市麻风病防治工作取得显着成效。60多年来,全市共免费查治麻风病患者约10147例,麻风病年发病率从1958年的8.69/10万下降至2010年的0.26/10万。“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麻风病作为重点救治的疾病,进一步强化各项防治策略和措施的落实,全市共发现和规则治疗麻风病患者12例,有效控制了麻风病的流行。但目前我市麻风病防治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主要是自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全市麻风病整体疫情并无明显下降,新发患者中2级畸残者占30%以上;复发病例报告增多。另外,我市现有4500例麻风病治愈存活者,其中超过2000人存在不同类型的可见畸残,还有370名年老体弱、无家可归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寄养于我市泰兴、姜堰及靖江三个麻风病村内。在某些地区,对麻风病的社会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未来10年是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时期,彻底消除麻风病危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清防治形势,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切实抓好麻风病防治工作。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力争尽早消除麻风病的危害。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麻风病患者数量较2010年减少20%,麻风病患者早期发现率(延迟期在2年以内,且无可见畸残者)达到60%以上,新发现麻风病患者中2级畸残者控制在25%以内,以县(市)为单位麻风病患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到2020年,全市麻风病患者数量较2010年减少50%,麻风病患者早期发现率达到70%以上,新发现麻风病患者中2级畸残者控制在20%以内,各县(市)相关医疗卫生人员麻风病防治技能培训率达到80%以上,公众麻风病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麻风病密切接触者知晓率达到95%以上。2012-2020年期间,全市须保持以下指标:麻风病患者规则治疗率达到95%以上,麻风病患者开始联合化疗后2年内新发生畸残者控制在10%以内,麻风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年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严重麻风病不良反应治疗率达到100%。。
三、策略与措施
(一)早期发现病例,加强规范治疗。各地要根据麻风病的流行情况,坚持主动发现与被动发现相结合,采取“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防残”等措施,最大限度发现患者,减少麻风病的传播和畸残的发生。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疫点调查、线索调查、密切接触者检查、治愈者复查、皮肤科筛查等措施,积极发现患者。加大重点地区病例筛查、治疗力度,提高医疗机构皮肤科的麻风病诊断水平,落实麻风病病例发现激励机制,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和报告病例。对新发现的麻风病患者,要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及早发现并处理麻风反应、药物不良反应和并发症。对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的患者要及时给予判愈。
(二)加强疫情监测,科学指导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麻风病疑似病例报告、转诊制度,及时、准确地进行麻风病患者的登记、报告和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平台,加强以县(市)为基本登记报告单位的麻风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耐药菌株、难治病例、流动人口发病情况等专项调查。加强疫情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利用,为制订完善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三)及早预防畸残,有效促进康复。加强针对麻风病患者和治愈者的畸残预防及康复教育,使其掌握眼、手、足自我护理知识和技能,为麻风病患者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对有手术适应症者要及时实施手术矫治,并提供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服务。对现症麻风病患者要定期进行神经功能的评价,及早发现并正确处置神经炎和眼部损害等。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开展心理及社会康复、职业康复工作,为麻风病残疾者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四)注重健教宣传,消除社会歧视。开展多种形式的麻风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以“麻风病可防可治”为主题,加强日常宣传和“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的集中宣传。进一步创新健康教育方式和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切实提升宣传效果,不断提高公众对麻风病的认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广大医务人员须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社会公众转变观念,消除对麻风病病人的歧视和偏见,弘扬尊重和关爱麻风病患者的社会风尚,为患者主动就医、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五)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国际合作。鼓励科研能力较强的单位参与麻风病早期诊断、耐药和复发等研究,为提升麻风病防治水平提供技术支撑。推进麻风病预防控制管理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麻风病监测、主动发现、麻风病院(村)管理等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合作,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吸收借鉴成功经验,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我市麻风病防治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消除麻风病危害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订完善相关防治政策。卫生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麻风病防治规划、政策、策略和措施,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麻风病患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麻风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民政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麻风病患者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麻风病患者救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侵害麻风病患者及家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监测与病例报告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在麻风病流行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保障麻风病痊愈患者及麻风病患者子女公平享有入托、入学的权利。残联负责为麻风病畸残者提供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并协助麻风病畸残者办理《残疾人证》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麻风病防治工作合力。
(二)加大经费投入,落实配套经费。各地要切实保障麻风病防治工作经费,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防治工作重点和优先领域,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麻风病防治人员的倾斜政策待遇。要切实落实改建后麻风病院(村)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保障麻风病院(村)居留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麻风病院(村)居留人员的医疗、康复和生活水平,为麻风病现症患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进一步发挥志愿者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深入开展麻风病患者救助、慰问等关爱活动,共同推进麻风病防治事业。
(三)健全防治网络,加强队伍建设。麻风病防治机构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统筹考虑建设规划,改善设施设备,提高防治能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全市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皮防所)明确专人负责各项麻风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提供防治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麻风病防治工作人员,协助开展患者发现、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在麻风病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等工作中的作用。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一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麻风病实验室,并负责为伴有严重麻风反应、并发症和药物不良反应等患者的处理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要加强人才培养,利用岗位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学术年会和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治培训,加强麻风病防治学科带头人和防治骨干的培养,提升麻风病防治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精干的防治队伍,更好地适应麻风病防治工作需要。
五、督导与评估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做到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强督导和检查。各地要逐级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督导检查,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综合考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薄弱环节。市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落实规划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