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泰州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
开展工伤预防,促进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健康,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为推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工伤预防费,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和程序,建立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工伤预防制度。
二、工作范围及对象
全市所有工伤保险管理地区及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三、工作内容
1.工伤预防费收入:
工伤预防费按不超过上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根据实际发生额列支。
2.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1)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教育培训,不超过工伤预防费预算总额的40%。宣传费用包括举办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制作公益广告和标志、印刷工伤保险宣传教育资料等费用;教育培训费用包括举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项目研究及专题调研等费用。
(2)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职工的健康检查补助,不超过工伤预防费预算总额的30%。对工伤认定中发现的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经人社部门会同安监、卫生部门确认后组织职工进行专项体检。
(3)对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的评估,不超过工伤预防费预算总额的30%。包括组织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和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测、对用人单位职工技能掌握情况的抽测、重点岗位职工就业准入技能培训补贴等费用。
3.工伤预防费使用程序:
(1)年度预算: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上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情况和工伤预防费提取的最高比例,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2)项目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伤预防费用预算情况和工伤保险预防工作需要,会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并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中选择确定具体服务的社会组织或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选定的社会组织或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相关项目实施的效果和质量。
(3)费用申报和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申请表》,并附委托协议和相关费用票据原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结算支付。
4.工伤预防费监督管理:
(1)工伤预防专项经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使用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冒领使用、虚假使用,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预防费用的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工伤预防费的违规使用有权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举报及时调查,查实按规定处理。
四、组织领导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安监、卫生、经信等职能部门参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职能部门会议,研究分析预防工作形势,了解预防费用使用情况,协调预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
2.落实配套措施。建立工伤预防工作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工伤保险行政和经办能力建设,加强工伤预防的舆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