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01号)精神,切实推进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做好2012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1.扩大农业保险范围。一是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保险。2012年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参保面应达100%。各市(区)在7月底前完成水稻保险任务,在12月10日前完成冬季小麦、油菜保险任务。二是加大设施农业保险推进力度。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努力做到“应保尽保”。2012年全市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确保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的20%以上(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业参保品种),各市(区)在9月底前完成能繁母猪保险任务,在11月底前完成其他设施农业保险任务。三是积极开展农机保险工作。全面开展运输型拖拉机(不含变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农机具保险全覆盖。农机保险财政补贴标准、商业自营模式及相关工作要求按市农保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保险工作的通知》(泰农保办 〔2012〕4号)精神执行。
2.合理确定农业保险保障程度。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2012年靖江市和市辖区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为25元/亩,保险金额为500元/亩;泰兴、姜堰、兴化市主要种植业保险保费为20元/亩,保险金额为400元/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肉鸡、种(蛋)鸡、肉鹅、肉(蛋)鸭和林木、莲(荷)藕、竹木大棚、水泥大棚(含冬暖大棚)、钢架大棚棚架及棚内蔬菜等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按相关的《保险条款》执行。为鼓励广大农户参保,各市(区)要参照《省金融办关于实行主要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0〕28号)精神,对设施农业连续两年参保未发生理赔的农户实行自缴保费优待制度,具体优待范围及比例由各市(区)研究确定,市(区)政府与保险经办公司按5:5承担优待的保费。
3.落实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20%,农户承担不高于20%。对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的县,省财政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20%,农户承担不高于20%。对育肥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0%,省财政补贴3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30%,农户承担不高于30%。对肉鸡、种(蛋)鸡、肉鹅、肉(蛋)鸭保险和林木、莲(荷)藕、各类设施农业大棚及棚内蔬菜(瓜果)等其他设施农业项目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7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40%,农户承担不高于30%。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奖励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1〕73号)精神,对设施农业保险完成省定考核指标的,省财政将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奖励。考虑到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和市(区)农业保险管理费计提比例下降等实际情况,2012年市对各市(区)保费补贴和工作考核奖励资金在保持2011年水平的基础上,将适当增加资金预算。
4.稳定农业保险运营模式。2012年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执行全省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统一采用联办共保模式,各市(区)政府与保险经办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仍为5︰5,并签订协议。农业保险市场主体保持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扶持、推动和监管工作。保险经办公司要按照《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流程》(苏金融办发〔2009〕9号)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主动开展农民需求旺而风险相对较大的农业保险险种创新,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内部“以险养险”制度。
5.规范农业保险承保工作。主要种植业保险以村为单位(附到户清册)统一参保。主要养殖业和其他设施农业保险以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农业园区等为载体,组织和带动农民参保。各地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按照“五公开、三到户”的基本要求,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严禁各地以保险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将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等要求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佩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6.规范农业保险理赔操作流程。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信息,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赔付资金应于定损后20日内支付到户,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高度重视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保险的无公害处理,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公害处理的死亡能繁母猪、奶牛等一律不予赔付。无公害处理的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等无公害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防病工作,努力降低能繁母猪死亡率。
7.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2012年各市(区)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保持不变。各地要加强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农业保险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全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同时,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收益水平。从2012年起,农业保险管理费提取比例由不超过15%下调至10%,并按照“分段累进、总量控制”的原则计提,具体计提办法另行制定。政府部分管理费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用于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等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工作支出,严禁用于购置车辆,严禁用于旅游、招待、餐费等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开支,严禁用于与农业保险工作无关的人员奖励,严禁与相关部门的办公经费混用。管理费的使用应纳入相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向乡镇基层组织倾斜,原则上用于乡镇基层组织农业保险相关的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70%,对管理费的使用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监督检查范围。
8.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创新力度。各市(区)农保办和保险经办公司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准确把握农业保险发展规律,并在遵循工作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发挥农业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和作用。2012年要重点开展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和种植业产值保险的探索和创新。同时,要开展农业保险理赔款支付方式的创新。从秋季水稻保险起,各市(区)要由保险经办公司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赔款,无“一折通”或“一卡通”的,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赔款,严禁现金支付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
9. 加强气象灾害减灾避灾工作。各市(区)要认真贯彻省金融办、气象局《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3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减灾避灾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2〕50号)精神,加强服务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农村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农险气象服务技术研究和技术培训,落实气象服务工作经费,提高减灾避灾能力。农保办和保险经办公司要做到除不可抗御的灾害外,可防性气象灾害都能做到不需赔或少赔。农业部门要把利用减灾避灾工作平台和服务体系,落实减灾避灾工作措施,作为提升农业服务水平的机遇。气象部门更要把做好减灾避灾工作当作提升气象服务水平的新起点,建好服务平台,完善服务规范,同时不断拓展平台功能,充分发挥平台的作用,用好减灾避灾工作体系,拓宽气象服务范围,提升气象服务水平。
10.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组织领导。一是强化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发放《致全市广大种(养)业农户的一封信》、利用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加强典型赔案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在具体实践中要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疫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通过送服务下乡,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扩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影响,让广大农户真正感受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各市(区)农保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农业保险政策、理论和实务等方面的培训。特别是重点做好对乡(镇)、村人员、农民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的业务培训,做到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名懂得农业保险知识、了解相关政策的专业人员。二是强化各方面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组织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保办要切实履行好政策宣传、协调服务、检查考核、情况综合和投诉案件调处等职责,并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农经、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承保险种、标的核实、保费收缴和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业务管理费、巨灾风险准备金和保险赔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保险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专项审计,确保农业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作用。保险经办公司具体承担农业保险条款设计、展业承保、保费收缴和定损理赔等职责,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保险行为,增强服务能力,健全服务网络,乡镇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站,村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点,使广大农户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开展以险养险。金融、税务、气象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三是强化目标考核奖励。各市(区)要按照市农保办《关于明确2012年各市(区)高效农业保险任务的通知》、《关于明确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明确工作任务和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农业保险工作检查监督和年终考核奖励。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成效显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请各市(区)将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于7月10日前报市农保办,并定期将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保费资金落实、管理费使用等情况上报市农保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