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关于泰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制定的《泰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泰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巩固村庄环境整治成果,实现村庄环境管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村庄环境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镇规划建成区外自然村庄环境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效管理是指对完成村庄环境整治任务的自然村庄,实施环境卫生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应具备“六有”即:有规章制度、有管护队伍、有劳动工具、有工作场所、有资金保障、有考核奖惩。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的原则。将原市村庄环境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更改为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农工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规划、财政、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效能办等部门(单位)以及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并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村庄环境长效管理有关指导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全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农工办、市城管、财政、环保、审计、效能办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
第五条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环境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门部门牵头负责对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是本乡镇(街道、园区)村庄环境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本乡镇(街道、园区)村庄环境长效管理的队伍组建、日常管理等工作。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环境长效管理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队伍建设
第六条各乡镇(街道、园区)应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建立专业保洁队伍,原则上每百户农户应配备1名及以上长效管护保洁员,每个行政村(社区)应配备1名以上绿化养护员和1名以上公共设施维护员,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社区)应落实专职或兼职维护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负责管护村庄(社区)范围内环境保洁和设施维护工作。各专业队伍应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区域和工作报酬。
第四章管护内容
第八条 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内容包括村庄垃圾清理、清运管理、村庄乱堆乱放和乱搭乱建管理、村庄道路管养、村庄河塘保洁、村庄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六个方面。
第九条村庄房前屋后、道路、河塘应卫生清洁,做到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每个行政村(社区)应设置1个以上垃圾收集点,提倡设置封闭式垃圾箱(桶),应配备垃圾收运车辆,及时送垃圾中转站转运。
第十条村庄内房前屋后禁止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和乱贴乱画。村内残墙断壁应及时拆除或修缮,破败房屋及时整修,村庄内不应有影响村容村貌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有碍观瞻的设施。
第十一条村庄内道路、桥梁应路面完好,路肩无杂草、垃圾,通行顺畅。
第十二条村庄内河塘应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建乱挖,无乱种乱垦;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
第十三条村庄内树木应有效保护,禁止乱砍乱伐。公共绿化应由专人养护,根据季节施肥、治虫、修剪。
第十四条村庄内路灯、公共设施和公共休闲场所应定期保洁、养护、排障、补充更新,发现问题及时修缮,确保公共设施完好。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护。公共水冲式厕所应定人定时保洁。积极实施户厕改造,清除露天粪坑(缸),督促农户加强户厕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村庄环境长效管理经费实行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捐助、受益人适度负担相结合的保障机制。市(区)、乡镇(街道、园区)财政是村庄环境长效管护经费的筹措主体,应根据村庄数量及规模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村庄环境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园区),可以对辖区内的保洁和垃圾清运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单位、企业、农民劳务合作社公开竞争承包经营保洁工作,建立物业托管和责任包干机制。
第十七条各行政村(社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布上墙,由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村规民约应规定村民乱倒垃圾、家前屋后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损坏村庄绿化和公共设施等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百分制考核细则,定期对各市(区)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初评,全年组织一次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市委、市政府“三个文明”年终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市(区)负责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开展长效管理随机抽查,可按季或月对长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市(区)拔付的长效管护经费挂钩,实行奖惩。乡镇(街道、园区)应每月定期进行检查,行政村(社区)应每周进行巡查,保证村庄环境长效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园区)应在每个自然村庄显着位置公示长效管护责任牌,明确各类管护项目的管护标准、管护责任人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一条市(区)、乡镇(街道、园区)应聘请义务监督员、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村庄环境长效管理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