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度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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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4 15:11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办发〔2014〕103号
        • 发文日期:2014-09-03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月3

          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作用,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或即将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全市经济社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中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责任原则

          第四条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属地管理、权责相当的原则,切实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能,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条 实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坚持依法问责、按岗定责的原则,切实加大统一监管和统筹协调力度。

          第三章责任体系

          第六条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各办事机构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专家组,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市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和省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指挥下,统一领导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综合管理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第四章责任内容

          第八条 市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 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组主要职责:平时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紧急状态和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应急机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市(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

          第五章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五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相关应急工作部门(行业、单位)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市应急指挥中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建设和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失职行为由市级行政监察部门会同市应急指挥中心共同认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责任的追究和处理程序按现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法规和人事管理权限处理。依照《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以及各部门、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平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建设不重视、不关心、不过问,造成应急工作制度松懈、管理混乱;应急响应延时、滞后,误时、误事;应急决策失误,组织指挥不当,处置措施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和单位评选先进资格;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免职、降职,直至责令其辞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影响恶劣的,必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公职,视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以及各部门、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主管责任人,有如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忽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指导或监督、管理;

          (二)不认真执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目标、措施不落实;

          (三)对其存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问题和重大隐患失察;

          (四)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六)其他未正确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以及各部门、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直接责任人,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被认定为特大事故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产生恶劣后果和影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同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对所发生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授意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善后工作,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上级调查组查询,拒绝提供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和资料,阻碍调查工作;

          (四)提供伪证或指使他人提供伪证;故意破坏、扰乱现场指挥;

          (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六)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

          (七)拒不执行市应急委员会指令,组织不当,处置不力,强行指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其他严重违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均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认定。

          第二十三条 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和市各部门、单位应依照《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制度建立相应问责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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