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认真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2〕214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保障老年人健身权益,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生活幸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全市各级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老年人健身场地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组织网络建设逐步健全,健身活动广泛开展,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老年人体育事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也必须看到,我市老年人体育事业的发展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要求、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身需求还不适应。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为老年人体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市各级要按照十八大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盼,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老年人体育服务能力,努力开创老年人体育工作新局面。
二、切实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要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面向全体、重在基层”的老年人体育工作方针,把老年人体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规划、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在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督促落实促进老年人体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市体育部门要把老年人体育工作作为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群众体育工作考核的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关心和积极支持老年人体育协会工作,共同推进老年人体育事业发展。各新闻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老年人体育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新人、新事、新风尚,营造支持老年人体育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进一步强化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建设
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是做好老年人体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强化老年人体育协会建设,加快完善市、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人体育协会组织网络;按照“有组织、有队伍、有经费、有场地、有活动”的五有要求,加强老年人体育协会自身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规范化、社会化和实体化水平。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对老年人体育协会的指导,切实加大对各类健身活动站(点)的扶持力度,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健身技能培训、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比赛等服务;加强业务培训和骨干培训,不断提高老年人体育工作队伍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着力改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条件
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场地和设施,是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的必要条件。在推进“农村体育健身工程”、打造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过程中,要重视老年人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市和有条件的市(区)要建设综合性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在城区公园、广场、休闲绿地等场所,要为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健身活动场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都要有适合老年人健身的场地设施。所有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老年节”及重大节假日,对全市老年人免费有序开放。举办大型老年人体育活动需使用综合性场馆的,实行优惠或免收场租费。
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要因地制宜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使体育健身成为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老年人健身活动的科学化、普及化、常态化、生活化。要按照“就近就地、小型多样、因地制宜、文体结合”和“全民参与、重在健康、重在快乐、重在安全”的要求,经常举办各种小型多样的体育交流、展示活动,加快特色团队项目和专项委员会(或俱乐部)建设,增加有组织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数量。加强老年人体育文化研究,用先进的体育文化引领老年人体育事业的发展。
六、不断加大对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经费的投入
老年人体育事业是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的民生工程,为老年人提供全面充足的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是保证老年人权益的重要工作。各级财政要将老年人健身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体育支出中,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安排全民健身经费要向老年人体育适当倾斜。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群众体育的经费中要安排老年人体育活动经费,支持老年人开展活动。举办老年人重大体育活动及竞赛等所需的专项经费,要另行给予安排。各级要对老年人体育协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发挥老年人体育协会在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中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捐助老年人体育事业,捐赠人依法享受公益事业免税政策。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因接受企业赞助、社会捐赠等带来的收入,应依法免征有关税费。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