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市将从2014年8月至2015年底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应参加城乡各项社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为全民参保登记对象,重点以泰州市户籍人口为主,覆盖至非泰州市户籍常住人口和就业人口。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业务基础数据库,形成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长期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8%以上;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法定群体。
三、进度安排
1.试点阶段(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在高港区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试点,2014年底前完成入户调查、信息比对,建立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
2.推广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在总结高港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15年6月底前建成全市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
3.分析利用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对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中的基础信息进行统计分析,针对断保、未参保、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等人群开展相应工作。
4.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对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动态管理办法。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人社部门牵头,发改、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人社部门负责全民参保登记的组织、检查和指导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具体实施主体,并负责全市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动态维护;发改部门负责将全民参保登记纳入全市人口信息采集平台;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人员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并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全民参保登记的数据比对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定期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等基本信息;财政部门负责为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重视基础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社保经办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提升“金保工程”二期建设的质量,不断优化社保信息化水平,确保信息采集和更新的全面、准确,信息传递和交换的及时、顺畅,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全民参保登记业务经办和软件操作培训,提升经办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操作技能。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计划,通过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开展专题宣传、邀请专家解读、印发宣传手册、深入基层宣讲以及开展社会监督等方式,凝聚社会共识,提升全民参保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3.全面开展登记。我市全民参保登记采取“先整合、再比对、后调查”的方式。对既有信息完整、准确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直接确认参保登记,无需重新申报、重复采集信息;以现有社会保险参保数据为基础,与公安户籍人口、非户籍常住人口数据进行比对,将比对后的数据信息分类整理,形成未参保人员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导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服务平台重点对未参保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全民参保登记表》,采集并核实人员基本信息。通过以上措施,建立以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唯一的参保标识和全面覆盖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并实时更新。
4.推进参保扩面。各地要将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列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工作落实。要突出重点推进参保扩面,在城镇继续以中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参保覆盖面;在农村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和居住农民为重点,鼓励持续参保;积极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强力推进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参保,同时积极扩大家庭服务企业、网络服务企业、农村地区企业参保覆盖面。
5.优化经办服务。创新社保体制机制,完善五险合一经办管理方式,简化程序,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保。准确记录所有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参保缴费及权益享受信息,完善对账、查询机制,全面实现对参保群众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大力推行网上经办、自助服务、手机查询和提示等新型电子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及个人依规主动更新自身信息。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应用工作与开展全民参保登记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巩固参保登记成果的后续措施,促成参保登记数据与社会保障卡发行基础数据共享。
6.完善制度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其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落实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健全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政策;完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规范生育保险政策,把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完善异地待遇领取和协查认证机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