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下发泰州市企业退休劳模
地方养老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企业退休劳模地方养老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
泰州市企业退休劳模地方养老补贴实施意见
根据《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泰政发〔1997〕316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劳动模范退休后的退休金可在基本养老金基础上提高一定标准(市劳模5%、省劳模10%、全国劳模15%)安排发放。为落实相关企业退休劳模的上述待遇,现就泰州市企业退休劳模地方养老补贴的具体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企业退休劳模地方养老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在我市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未能享受退休后养老金劳模待遇的、并且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国家、省、市劳模(含享受劳模待遇者,含自主创业获劳模称号的人员,下同)。具体发放标准为:省(部)级劳模每月180元,市劳模每月100元(因全国劳模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暂不纳入此发放范围)。
二、经费来源。发放“企业退休劳模地方养老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负担。各市(区)财政、医药高新区财政负担本区域范围内“企业退休劳模地方养老补贴”费用;市财政负担市属企业(含党组织关系在市委的企业)、原市属破产企业“企业退休劳模地方养老补贴”费用。
三、发放方法。“企业退休劳模地方养老补贴”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及各市(区)总工会(医药高新区工会)负责发放,每年发放一次,从2013年起开始执行。具体由各级工会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发放人员名单,提出经费计划,同级财政核拨经费。各级财政要将发放费用作为民生项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到位。
在我市实行“企业退休劳模地方养老补贴”后,如上级政府有此方面新的政策,则按上级政府政策办理。
实行“企业退休劳模地方养老补贴”办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一项惠民政策和民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落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企业退休劳模手中。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