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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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1 10:01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办发〔2013〕193号
        • 发文日期:2013-10-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困难家庭

          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泰州市市区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月30

          泰州市市区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7〕132号)和《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一)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泰州市区常住户籍,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家庭及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是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针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因患大重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家庭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人身伤害,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助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成员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或者国家公办大学教育,经各种教育救助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其他经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应予救助的。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依据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因家庭成员患大重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般不超过8000元;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出现生活困难、子女就读困难的家庭,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一般不超过1000元。救助款按上述救助标准一次性发放至救助对象。

          三、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泰州市市区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低保证或低收入核定证明、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致困原因证明等;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各类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每年申请不超过一次。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后,应会同居(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评议小组评议,并经居(村)委会张榜公示7日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泰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审批表》,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收入核定,按《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泰州市市区社会救助家庭认定办法》执行。

          四、临时救助的资金监管

          (一)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自2014年起,市、区财政分别按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元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临时救助需求逐步提高。市级临时救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不足部分从市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区级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参照市级办法多渠道足额筹措。市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区临时救助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区级民政部门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民政部门设立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并建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台账。财政、审计部门对临时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五、临时救助的法律责任

          (一)对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发放部门应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冒领者的法律责任。

          (二)临时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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