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总体向好。但是,从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2013年土地例行督察情况看,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较多、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落实有差距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形成政府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监管体系,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协调,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负总责。
(二)落实共同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土地执法监管职责。各级发展改革、规划、住建、财政、工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依法用地、严格管地与发展建设的关系,根据本部门职能,执行土地利用管理规定、落实共同监管措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在政府领导下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案和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对土地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实现社会共管。各级政府要将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及金融机构纳入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其对违法违规用地防控的支持配合作用。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村级协管员、信息员和社会监督员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实现基层土地执法监管关口前移。
二、联动监管,完善违法违规用地综合防控机制
(一)拓展动态发现机制。进一步健全“市-县-乡-村”四级“以块为主,条块联动”的动态监管网络,及时发现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不断完善动态巡查机制,落实和保障动态巡查经费、车辆,合理划分巡查区域和等级,明确和细化巡查责任,并严格纵向监督;有效整合涉地信访平台,充分发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及电子信访的快捷效能,完善领导接访、约访、下访制度,建立部门涉地信访信息共享及定期通报机制;拓展科技手段应用,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密切关注媒体信息,及时核查违法线索。
(二)完善违法报告机制。进一步强化以巡查“零报告”、重大或突发违法行为“专项报告”、总体情况“定期报告”为主要内容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机制。对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函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本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态势及总体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以定期通报、风险提示、警示约谈为主要内容的违法风险预警机制。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印发动态、召集会议等形式,定期向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及涉地信访总体形势,敦促落实防控查纠措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5%、违法违规用地呈现上升反弹迹象、辖区内发生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或涉地信访事件、苗头的地区,及时向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书面风险提示,实行问责预警,责令其限期查处处置到位;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明显上升反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0%、辖区内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或进京到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涉地信访事件的地区,约谈相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当面通报情况,告知责任,限期督办。
(四)强化联动遏制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土地违法联动遏制机制,形成防控合力。对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或没有安排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发放营业执照,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三、协作配合,深化违法违规案件联合查处机制
(一)健全案件协作调查机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在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调查过程中要互相协助和支持。国土资源部门查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对行为人拒不配合或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相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可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联合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参与联合查处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落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案件移送移交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违纪或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并在处理终结后及时函告处理结果;依法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退回相关案卷材料。对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已接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统一印制的罚没物资专用收据。
(三)建立案件执行配合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配合机制。对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裁定准予执行的,由法院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有关地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到位。
四、立足长效,推进土地管理工作的长远发展
(一)强化规划管控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今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发区设立等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各相关工作,都必须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批准。
(二)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控减征地矛盾纠纷,要对征地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预测,认真做好征地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各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1号)要求,规范征地报批前相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相关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依法依规进行。在征地报批前,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杜绝未批先征。征地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完善土地供应审批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批前现场勘查制度,所有宗地报批前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对供地报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对独立选址项目的批文所规定的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土地使用者进行供地,严禁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请省政府批准。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等规定,从严从紧约定相关行业的绿化率、建筑系数、容积率、用地总规模、使用条件、禁止或限制条件等的规定,不得私自越权审批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指标、规模。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发生新的土地闲置,坚持净地出让,杜绝毛地出让。
(四)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管。土地招拍挂成交后,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受让方严格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缴齐土地出让金。如不能按规定征收到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清欠力度,对拖欠土地出让金的,及时发送《律师函》催缴,经催缴无效的应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追究相关赔偿和责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五)严格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派出机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地籍业务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工作。杜绝违规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对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出让金的,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权的,均不予登记。进一步规范抵押登记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方可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储备土地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列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单位。土地抵押的效力及于整宗土地,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不予受理。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确保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2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