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
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暂行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2日
泰州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暂行实施意见
为提升水运行业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减轻水体污染和大气污染,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利用有关政策,现就我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推进船舶使用LNG工作坚持“环保、安全、经济”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船主自愿”的要求实施。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站项目的行业管理。
3.船舶使用LNG加气站项目审批按同级审批原则实施。
4.船舶使用LNG加气站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保障产品质量,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船舶使用LNG推进目标
5.近期目标(2013年-2014年)。有序启动船舶使用LNG燃料推广工作,全市改装完成船舶30条以上,建成船舶使用LNG加气站6座以上。
6.中、远期目标(2015-2020年)。规范船舶动力改装行业管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优化能源利用结构,提升水运行业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全市改装船舶200条,建成船舶使用LNG加气站18座。
三.船舶使用LNG推进要求
7.船舶使用LNG动力改装行业管理
(1)动力改装企业须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2)动力改装企业须拥有改装、检测设备及厂房场地、技术工人,并须经交通运输(地方海事)部门的改装能力建设评估。通过评估的企业由交通运输(地方海事)部门经由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3)动力改装企业依照船检规定,选用船检机构认可的LNG船用产品,进行船舶改装,并对改装质量负总责。同时,按照“一船一档”原则建立改装船舶档案。
(4)船舶动力改装完成后,由船舶所在地交通运输(船检)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登记备案。
8.船舶动力改装须由交通运输(地方海事)部门公布的改装企业进行,改装费用按市场调节价收取。船舶动力改装后,航运公司(或船主)凭改装合格证、LNG储罐质检报告,到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备案。
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应在船主自愿前提下,有序推动船舶动力改装工作。
9.船舶使用LNG加气站布点
(1)加气站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燃气专业利用规划及交通、水利规划,并坚持“科学规划、满足需求、气源多样、形成网络”的原则,与船舶动力改装工作协调推进。
(2)加气站(含水上油气合建站)建设暂按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NB/T1001—2010《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等标准执行。趸船LNG加气站建设待相关技术规范出台后依照执行。
(3)为保障航道通畅和安全,加气站原则上在水上服务区、停泊区对应水岸选址建设。内河航道采用岸基式加气方式为主,长江采用趸船加气方式。
(4)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现有及拟建水上加油站(岸基)增建船舶使用LNG加气站。
10.船舶使用LNG加气站项目建设
(1)具备经营资质并获取气源供气承诺(二级以上气源批发商出具)的燃气企业,在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站定点意见后,同期开展岸线占用、土地利用等申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相关部门批复(意见)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2)燃气企业按照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办理规划选址、环评、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安全预评价、能评和稳评等批复(意见)。上述材料齐备后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3)燃气企业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实施船舶使用LNG加气站建设,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后投运。
四.船舶使用LNG燃料推进职责
11.成立全市船舶使用LNG燃料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协调和推进相关工作。
12.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泰州市推进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实施意见》;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站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准工作;负责协调天然气气源,保障船舶使用LNG的稳定供应。
1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站布点专业规划、工程建设、行业监管等工作。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登记管理。
1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LNG加气站项目建设涉及的岸线、通航安全(不含长江)、航道等审批工作,引导推动航运公司参与船舶动力改装。负责落实内河船舶LNG动力改装规范,负责动力改装船舶检测、登记备案及水上安全监管。
15.水利部门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站建设中涉河工程审批,协调水利工程用地范围内加气站土地利用问题。
16.商务部门协助做好水上油气合建站管理相关工作。
17.安监部门负责船舶使用LNG燃料推广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18.工商部门负责对船舶使用LNG加气站、船舶使用LNG改装企业登记发照工作。
19.质监部门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站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计量监管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负责船舶使用LNG加气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0.泰州海事局依照规定协助做好长江LNG加气站项目通航安全核查等审批工作,负责长江LNG动力改装船舶水上安全监管工作。
五.其他事项
21.采用加注趸船方式建设船舶使用LNG加气站的,必须首先通过海事、航道、水利、安监等部门联合组织的安全性评估。加注趸船相关设计标准出台前,暂缓审批趸船LNG加气站。
22.本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