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泰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推进泰州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现就全市“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个转企”是指主要投资主体和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个体经营者将组织形式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个体工商户在工商部门办理“个转企”登记,可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沿用原前置许可。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延续性。“个转企”登记时经营范围增加前置许可项目的,按规定提交前置许可。
三、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相关前置许可部门凭《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其办理前置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时,免收变更登记费用。
四、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按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五、个体工商户将所属的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转至转型升级后的投资人为原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包含原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合伙企业,或者投资人为原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一人公司的,免征契税;将所属的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转至转型升级后的投资人为原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将所属的土地、房屋等资产以投资方式入股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转型升级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外)和营业税。
六、对“个转企”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个转企”后属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八、“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扣除。
九、“个转企”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如果确实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报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十、以“个转企”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对其实际缴纳税款超基数形成的新增地方财政留成,在3年内全部奖励纳税人。
十一、金融机构凭《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对“个转企”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在符合规定要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提供便利。对“个转企”企业信贷支持情况,纳入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范围。
十二、金融机构给予“个转企”企业优惠利率贷款,同时创新还款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
十三、“个转企”后,可保留其获得的荣誉称号,市相关部门应予认可。
十四、“个转企”后,涉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变更的,市相关部门应予办理。
十五、开辟“绿色通道”,切实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十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