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居住区
配套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地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积极实施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办园条件不断改善,优质资源进一步扩大,基本满足了广大群众对学前教育服务的需求。但同时也存在公办幼儿园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优质幼儿园比例不高等问题,特别是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新建居住区就近入幼儿园难、入好幼儿园难的矛盾较为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泰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落实配套幼儿园规划布局
教育、规划部门要顺应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落实城市城区每1.5万人左右设置一所幼儿园、乡镇镇区每1万人左右设置一所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要求。要加强教育发展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切实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布局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快构建教育、规划部门定期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配套幼儿园规划布局的调整优化,保证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规划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江苏省优质园标准建设,幼儿园规模为9—12个班、每班30人,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5㎡/生,建筑面积不得小于9㎡/生,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得小于6㎡/生,绿化面积不得小于2㎡/生。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建设规范,合理布局各项功能设施,按班配建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储藏室,设置满足幼儿活动需求的专用活动室,适当预留家长接送等待的空间。
三、切实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
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原则上按照“谁开发建设居住区、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求实施,并切实做到与住宅开发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发改、教育、规划、国土和住建部门要认真履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管理工作。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居住区,在地块规划条件和出让文件、出让合同或地块划拨批准文件中,应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规模、相关标准及规范、同步建设的时序,幼儿园建成后资产所有权归属教育部门等要求;在建设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中,应明确建设配套幼儿园及建筑面积。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规划核实时,应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和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审核,确保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相关要求得到落实。住建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会同教育部门加强施工图纸的审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测,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达到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防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配套幼儿园交付使用
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标准建成成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律交付教育部门使用管理,举办公立性质的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对目前在建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地块规划条件和出让文件、出让合同或地块划拨批准文件中,已明确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付要求的,一律交付教育部门并由其使用管理;未明确上述要求的,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性质。对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暂不作资产归属、办学体制等方面调整处置,但中途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性质,其房屋资产一律不得改作他用。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