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 mobile99365365_365bet正网注册_best365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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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

        发布日期:2014-04-23 11:39 浏览次数:
        • 文 号:泰政办发〔2013〕196号
        • 发文日期:2013-11-0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

          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

          为了优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目录的通知》(泰政发〔2013〕7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优化审批流程、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 “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构建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两大类。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依法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转变职能、主动服务。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方案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4.明确职责、加强监管。落实牵头部门首问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目录的通知》,不得增设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事项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不得将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审批流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改革的方式

          (一)整合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立项阶段,国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规划报建阶段,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

          (二)提供审批咨询服务

          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的咨询服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主动提供与出让方式、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相关的咨询服务。突破审批事项之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三)实行并联审批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四)审批信息共享

          依托我市现有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开发建设高度集成、部门联网、信息共享、综合性强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各审批部门之间实时资源共享,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

          (五)限时办结

          审批部门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限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属于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代办机制

          市、区要在政务中心及三服务办现有项目审批代办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代办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审批代办、要素保障、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

          (二)推进审批标准化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要实现标准化。各审批部门应当通过采用“文”、“表”对应的形式,实现各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办理时限、审批运作流程等的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各审批部门应当在方案公布实施后60天内完成审批标准化建设,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审批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前期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审批流程前,应完成前期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开展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国土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和报请市政府决策事宜、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前期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招标等前期工作。上述事宜属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不涉及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审批事宜,不计入审批流程时限,但需在40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

          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和批后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前期工作,不计入审批时限。

          牵头部门在开展前期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四、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用地审批、立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

          其中,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4个阶段的审批时限合计为30个工作日,加上审批前期工作、专家咨询、技术评审、公示、公告等时间,总共不超过155个工作日。

          (一)立项阶段(6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涉及部门: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

          涉及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初步意见)。

          对涉及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职业卫生、维稳、地名、地下人防工程拆除和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等事项的,审批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环保部门可以在立项阶段对建设工程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但对环境敏感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本阶段完成,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可以在规划报建阶段完成。

          审批流程:

          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规划、环保部门。规划、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并将审批结果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规划、环保部门。规划、环保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总平面图、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并将审批结果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预备项目计划或者预安排计划开展项目准备工作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各审批部门。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后即时抄告国土、环保部门。国土、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文件或者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2.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属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国土、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后即时抄告国土、环保部门。国土、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批文件或者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属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3.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抄告环保部门,并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抄告规划、国土、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后抄告国土、环保部门。国土部门在第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二)用地审批阶段(8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国土部门。

          涉及部门:国土、规划部门。

          涉及事项: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规划条件)。

          对涉及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

          1.划拨类用地

          项目用地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含规划条件)并报送国土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并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及市政府批复划拨土地供地方案后,收取相关税费,核发划拨土地供地批准文件,在省级国土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拟划拨供地的公示,在第8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用地单位。

          2.协议出让类用地

          项目用地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供规划条件,在完善建设用地评估、公示等审批前期工作及完成协议出让活动后,国土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并报送国土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并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在市政府批准协议出让土地供地方案后,收取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核发协议出让土地供地批准文件,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用地单位。

          3.公开出让类用地

          在完成土地公开出让活动、经省级国土部门审核通过后,国土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并在第2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成交结果及材料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并报送国土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并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在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前期工作及市政府批准公开出让土地供地方案、核发公开出让土地供地批准文件后,在第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用地单位。

          属上述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用地的,组织开展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活动(包括土地出让金评估、上报及审批供地方案、协议出让公示等环节),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化或者总平面图审批前的10日公示时间和10日听证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三)规划报建阶段(11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规划部门。

          涉及部门:规划、民防、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住建、公安消防、气象、财政部门等。

          涉及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或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含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批、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结果备案、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对涉及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可以在规划报建阶段受理申请材料,在住建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向住建部门提供初步意见,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审批文件。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即时分别抄告住建、环保、民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消防、气象、财政部门。规划部门同步组织民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实行规划报建并联审批;规划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并抄告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同步组织公安消防、民防、气象部门实行初步设计并联审批。住建部门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抄告规划、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第9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并抄告规划、住建部门。规划部门在第1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本阶段完成并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项目建设单位。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2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专家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前10日公示时间和10日听证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水利、供水、排水、绿化等专业的财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水利、住建等部门负责审批或者审查。

          (四)施工许可阶段(5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涉及部门:住建(含园林)、财政、环保、民政、城管、水利、公安消防、交警部门。

          涉及事项:施工许可(含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情况或者结果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深基坑支护论证)、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评审、地名命名的审批、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审批、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审批、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夜间和特殊施工噪声核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施工排水许可、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对涉及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即时分别抄告财政、民政、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财政、环保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作出施工许可证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抄告城管、公安交警、住建(园林)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城管、公安交警、住建(园林)、民政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送住建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在本阶段完成并抄告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深基坑支护专家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财政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由水利部门负责施工许可审批。

          (五)竣工验收阶段(7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

          涉及部门:住建、规划、公安消防、民防、环保、气象、国土、财政部门。

          涉及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决定书、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文物、港口、河道、水利、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城市管理、危险化学品监管等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并联验收。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验收事项的申请材料报送牵头部门(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同时抄告规划、公安消防、民防、环保、气象、国土部门。其中,公安消防、民防、环保、气象、国土部门在住建部门的组织下实行并联验收,并在第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分别抄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将审批文件报送住建部门。住建部门第7个工作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项目建设单位。属政府投资项目的,住建部门同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申请报财政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财政部门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前10日公示时间和10日听证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五、明确职责

          牵头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的落实,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审批通报沟通制度、前期服务、项目预审、会审等制度;负责牵头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牵头环节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材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统一公示的项目;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联审批部门,转交并联审批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并联审批单位的缴费、领证通知;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并联审批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并联审批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并联审批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以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牵头部门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牵头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流程时限自牵头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第2日开始起算。专业技术评审时间、组织招标投标、出让活动时间、公示、听证以及审批咨询服务、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的征收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上报国家、省级部门或者市政府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省级部门或者市政府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四)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与审批部门应当就本阶段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受理、并联审批的要求,以及市与区审批联动工作机制的形成等,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

          (五)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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