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地质资料
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地质资料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
泰州市地质资料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推进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工作产生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住建、交通、地震、水利、环保、农业等部门为协同实施单位,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泰州市地质资料馆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接收、验收地质资料的具体工作,并向省地质资料馆转交地质资料;
(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
(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系统;
(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五)协助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协同实施单位地质资料的汇交情况开展年度评价及奖励工作;
(六)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有关事项,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市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泰州市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附件(资料汇交范围)规定执行(附后)。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建设工程中涉及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的建设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由财政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非财政出资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地质工作项目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人为非地质工作项目承担单位的,可以委托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代其履行汇交义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地质资料汇交委托书。
第八条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其应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内容可以复制到成果地质资料中,无法进入成果地质资料的部分,如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和分析测试结果汇总表等原始地质资料作为成果地质资料的附件汇交。
在本市区域内开展的地质工作,应向国家或省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当将汇交的地质资料或目录同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地质资料馆。
第九条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标准,内容完整、齐全、制印清晰、着墨牢固,有利于长久保存。汇交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与相应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
地质资料汇交人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时,应当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向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转送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相应增加份数。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还应当附有评审、鉴定、验收、备案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应当完整、齐全,内容与原始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相一致。原始地质资料为电子文档的,直接汇交电子文档;不是电子文档的,可以汇交纸质文件、复印件或者数字化复制件。
第十一条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建设工程中因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等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市地质资料馆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汇交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修改,并限期重新汇交。
需要转送省地质资料馆的地质资料,市地质资料馆应当在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汇交人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转送省地质资料馆。下列地质资料不转送:
(一) 普通建筑用砂、石、砖瓦粘土矿产地质资料;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地质资料;
(三) 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四) 小型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小型灾害地质资料;
(五) 市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在汇交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延期汇交的书面申请或报告,经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或报告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0日。
第十三条市地质资料馆对验收合格的地质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质资料的保管、鉴定、统计、编辑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十四条对需要保护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在汇交时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向市地质资料馆申请办理保护登记手续。地质资料的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予以公开。
对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不予办理保护登记手续。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着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地质资料馆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对地质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对地质资料汇交人提出的定密建议,应当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
第十五条经验收合格的地质资料,由市地质资料馆统一集中保管,并对破损的资料开展修复工作,对有关电子文档应当及时做好备份,保障各类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只需要汇交目录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保管。
第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外,其他地质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市地质资料馆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公开汇交的地质资料。
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市地质资料馆向社会公开。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与市发改、住建、交通、地震、水利、环保、农业等部门加强沟通,本着区域地质资料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依法建立统一的地质资料及相关业务资料共享机制,签订共享协议,明确资料共享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地质资料馆查阅、复制、摘录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
市地质资料馆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的目录信息,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在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利用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需要查阅的地质资料范围,经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后,由市地质资料馆提供。
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丢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市地质资料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展对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加强对本地区地质资料的开发和编研,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政府决策事项提供依据,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公益性服务。
第十九条市地质资料馆经费及对社会汇交奖励经费可从国家返还我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本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制定本市地质资料工作规划,督促地质资料汇交人履行汇交义务,并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查处违法案件。对建设项目开展的地质(岩土)工程勘查报告或资料,汇交人在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和其他项目土地登记时,已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办理土地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市地质资料馆的管理,并对市地质资料馆开展的地质资料接收、验收等工作予以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或约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在60日内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地质资料利用单位和利用者对所查阅的地质资料负有保密、保管的责任。凡损坏、丢弃、涂改、勾画、盗窃、伪造地质资料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并依据《档案法》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政府各行政部门不汇交或不按时汇交地质资料,经催交后仍不汇交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市地质资料馆有下列情形的,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二)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坏、散失的;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附件(地质资料汇
交范围)
2.泰州市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附件1
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附件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资料。
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
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
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资料。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一)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质资料。
(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资料。
(三)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6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资料。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资料。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资料,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资料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
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资料。
八、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地质资料;物探、化探普查、详查地质资料;遥感地质资料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十、专项研究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极地地质等地质资料。
附件2
泰州市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以及数据库,附件包括该工程的地质勘察项目相关专题内容。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
(二)重要能源、工业基地、港口和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
三、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四、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产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闭坑地质报告。
五、长江沿岸带地质资料
长江沿岸地形地貌调查报告,地质调查报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报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报告。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四)地下水人工开采补给量、地下水水位、地下水水质等地质环境监测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六)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各市国土资源局在报告备案时统一组织汇交)。
七、地震地质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报告,地震地质考察报告,地震地质研究报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八、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经国家及省和市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十、其他地质资料
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调查等地质报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