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中长期动物疫病
防治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
泰州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013~2020年)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事关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依据《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江苏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编制本规划。
一、面临的动物疫病防治形势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一贯要求,多年来,全市各级畜牧兽医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免疫、检疫、监测、扑杀等综合防治措施,动物疫病防治取得显着成效:有效控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有效防范了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有效应对了人感染H7N9流感疫情和“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相关突发事件;有力保障了全市现代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但是,目前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污染面广,畜禽隐性带毒的现象仍然存在,病原毒性不断发生变异,新的病种时有出现,动物疫病防治形势更加严峻。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基层畜牧兽医机构和队伍力量薄弱,动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和手段相对落后,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防控经费投入明显不足,动物疫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此,为全面提高动物疫病防治能力,降低动物疫病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威胁,有计划、分阶段、按病种实施防控既是科学防治动物疫病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也是顺应动物防疫新特点新趋势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重点扑灭、源头净化”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把动物疫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为推进泰州“转型升级”、加快建设“三个名城”和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
2.立足市情,科学防治。根据我市实际,科学判断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合理设定防治目标和区域布局,开展科学防治。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区域特点、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分病种、分区域、分动物实行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
4.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确定优先防治病种,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措施,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9种动物疫病为优先防治病种(见附件1),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16种外来动物疫病为重点防范病种(见附件2),力争优先防治病种全面达到考核标准(见附件3),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着降低,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规政策和科技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健,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防治重点
根据我市实际和养殖发展规划,明确防治重点如下:
对泰兴、姜堰、兴化、靖江等沿宁靖盐线的生猪产业区,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猪场疫病净化。
对泰兴、姜堰、兴化东部的蛋禽产业区及兴化、姜堰北部里下河地区的水禽产业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禽类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禽场疫病净化。
对泰兴、姜堰、兴化及城郊的奶业产业区,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等奶牛疫病防治。
对兴化、姜堰及沿江等特色水产业区,加强草鱼出血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等疫病防治。
对泰兴、靖江、高港等沿江地区加强血吸虫病巩固监测;对全市相关地区加强肉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羊痘等疫病防治;对乡村、城镇养犬集中区加强狂犬病防治。
对市际边界地区、野生动物迁徙区以及候鸟栖息区,调入我市的种用、乳用动物及胚胎、精液集中区,加强外来动物疫病防范。
(二)主要任务
1.组织实施纳入全国扑灭计划的3个病种防治。根据国家、省防治计划,制定全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防治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全市实施方案,研究制定3个单项病的防治实施细则,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对口蹄疫,按照“分型控制、因地制宜、分区防治”的原则,对于A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采取全市同步控制和消灭策略,最终达到全市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的目标。对于O型口蹄疫,在防疫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率先建设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区域,最终达到全市稳定控制目标,部分地区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基于流行形势和病毒变异的动态变化,适时科学地优化强制免疫、免疫扑杀并举、监测清群等策略措施。并定期评估家禽卫生状况,及时调整免疫、监测、扑杀、检疫监管等防治技术和策略,最终达到全市维持控制目标,生物安全隔离区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对布鲁氏菌病,坚持监测净化、人畜同步防治、引进牲畜隔离检疫、联防联控的原则,切实加强定期监测、外省调进隔离检疫、强制扑杀等综合防治措施。
2.组织实施纳入全省防控计划的9个病种防治。根据省防治计划,制定全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牛结核病、猪伪狂犬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狂犬病、血吸虫病9个病种的防治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全市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各病种防治实施细则,组织落实防治措施。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根据国家、省防治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各单项病全市防治方案,通过免疫、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管等手段,逐步达到控制或净化的标准。对牛结核病,实行监测、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达到净化和维持净化的标准。对猪伪狂犬病,采取免疫、检测、扑杀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全市种猪场净化标准。对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结合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通过定期监测和评估,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疫病净化,达到种猪、种鸡场净化标准。对狂犬病,逐步实施全面免疫,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犬只登记、扑杀病犬等措施,全市达到控制标准。对血吸虫病,重点开展家畜监测工作,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3.组织开展纳入全市防控计划的7个病种防治。根据疫病地区性分布、重点场、重点畜种,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丹毒、猪肺疫、猪2型链球菌病、羊痘、炭疽、包虫病7个病种的防治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全市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各病种防治实施细则,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对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丹毒、猪肺疫,通过计划免疫与疫病监测,加强检疫与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达到全市控制标准。对猪2型链球菌病,采取免疫、检测、扑杀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对羊痘,老疫区、重点地区(场)等要加强免疫、调入检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全市达到控制标准。对炭疽病,重点地区、老疫区实行免疫,调入牲畜加强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达到维持净化的标准。对包虫病,加强调入牲畜检疫隔离等措施,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4.组织开展种畜禽场8个重点疫病的净化。健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加快推进畜禽健康促进策略。市级制定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指导意见,加强种畜禽关键动物疫病的净化工作。加强种源正向系统净化工作,做好种鸡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和禽白血病,以及种猪场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和猪伪狂犬病等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的防控。各地要结合畜禽良种工程、种质资源保护、畜禽养殖标准化项目等实施,制定实施疫病净化方案。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定期监测和评估,引导和支持种畜禽、水产良种养殖企业增加疫病防治经费投入,开展疫病净化,逐步达到种猪、种鸡场净化标准。
5.重点防范16种外来疫病的传入。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视、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制度,强化调入检疫,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加强野生动物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开展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宣传培训,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报告和应急处置能力。市际边界地区、野生动物迁徙区以及候鸟栖息区,调入我市的种用、乳用动物及胚胎、精液集中区,要按照定期开展风险分析评估、科学监测预警、及时果断处置疫情的要求,做好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非洲猪瘟、牛海绵状脑病、小反刍兽疫等外来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传入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重点外来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明确防范重点,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推进疫病防治区域化管理。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生态化健康养殖,强化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动物饲养场防疫能力。完善检疫监管措施,提高动物市场准入健康标准,严格屠宰场防疫条件,强化动物检疫工作,提升检疫监管水平,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等干预措施,加强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保护,提高人畜共患病防治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区域化管理,推进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在自然屏障好、养殖比较集中、防疫基础好的区域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四、项目与能力建设
(一)实施动物疫病科学免疫和防疫员队伍建设项目,提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通过实施科学免疫项目,开展重大动物疫病规范免疫推进行动,重点建立由市、市(区)、乡镇到村防疫员的全程兽用疫苗冷链设施,健全科学免疫程序、免疫档案、疫苗管理、免疫标识佩戴、免疫抗体监测等制度,以制度促进动物疫病规范免疫;扎实推进动物防疫规范达标示范创建活动,加强规模养殖场防疫规范化建设,逐步达到全市大中型规模养殖场全部实现防疫规范化。通过实施防疫员队伍建设项目,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培训,实行全员培训上岗;规范村级防疫员队伍管理和补助资金管理,逐步提高其待遇;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加强规模养殖场从业兽医的管理,建立以养殖企业为责任和实施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
(二)实施疫病风险评估和基层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项目,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项目,通过科学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活动,重点完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模型,按照评估细则,对全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从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场内布局、设施设备、饲养管理及卫生防疫、免疫、疫情发生史等六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以提高疫情预警、防疫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组织实施基层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项目,通过开展动物疫情监测预警推进行动,重点是按照分工明确、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网络,进行严密的疫病监测与跟踪调查,加强市、县两级动物疫病实验室建设,增加监测项目和内容,确保场所面积、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经费保障和生物安全达到规定标准。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由野外向活体野生动物养殖场所拓展。加强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检测诊断能力建设和诊断试剂管理,特别是市(区)级兽医实验室要具备动物疫病常规诊断能力,要着力提升乡镇兽医站兽医实验室常规诊断能力。围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加大监测力度,充分发挥市(区)级兽医实验室设备和人员的作用,带动和指导乡镇站开展疫病诊疗服务,不断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加快推进市(区)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和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兽医实验各项技能培训、能力比对等主题活动,不断增强兽医实验室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强化对监测结果的科学运用,加快构建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疫情信息数据库,强化监测数据分析,科学进行风险评估,有效指导动物疫病基础免疫工作。
(三)实施应急队伍管理体系建设项目,提升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能力。通过组织实施应急队伍管理体系建设项目,推进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要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强制扑杀政策,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和经费,配备相应的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增配人员物资快速运送和大型消毒设备;及时修订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培训基地,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实施基层动物卫生监督规范执法建设项目,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开展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推进行动,重点是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科学配置执法人员,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通过实施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建设项目,更新配备执法车辆、取证取样设备、快速检测设备等;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管理,强化执法人员能力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强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设,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按照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动物流通检疫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强化跨省(境)调运活畜禽监管;强化检疫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实施全程动态监管;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日常监管,开展不同区域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完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
(五)实施防疫信息网络化管理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管理能力。组织实施防疫信息网络化管理建设项目,重点是建立市级与省级中心数据库配套的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区)级数据采集终端,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以及执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管理等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逐步实现全市动物防疫、监测、疫情、实验室、人员队伍、防疫物资等管理信息网络化,增强全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各类信息管理和分析的科学性和及时性。通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项目,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市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系统、动物检疫监督信息电子化管理系统和输入性动物及动物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推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溯源、检疫审批、官方兽医出证、跨省调运监管等业务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加快兽医队伍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农业部兽医队伍管理系统,加强全市兽医队伍信息的规范录入、审核、更新及资源共享,对执业兽医、官方兽医、乡村兽医实行信息化管理。
(六)实施基层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升动物疫病防治服务能力。通过组织实施基层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展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推进行动,指导各地按照有先进的服务手段、有健全的专业队伍、有严格的责任制度、有稳定的财政保障、有科学的管理机制的建设标准,推进“五有”乡镇畜牧兽医站规范化建设,加快动物疫病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推进规模养殖企业配备执业兽医或聘用乡村兽医,积极引导、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合理布点、多元化发展,不断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机制,引导动物诊疗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有效运行。
五、实施步骤
本规划的实施时间为2013年1月至2020年12月,共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9月底前):各级制定防治规划。利用媒体、宣专栏等多种宣传手段和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进一步思想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3年10月~2019年12月):全面推进规划的实施:
1.2013年10月~2013年12月,开展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现状调查。
2.2014年1月~2015年6月,根据农业部和省农委防治方案要求,制定纳入全国和全省防治计划病种的本市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2014年7月~2015年6月,制定纳入本市防控计划病种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2015年7月~2015年12月,按照考核标准,开展中期考评。
5.2016年1月~2019年12月,在中期考评的基础上,调整完善各病种防治实施方案,继续推进防治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
1.2020年1月~2020年6月,各市(区)对各项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
2.2020年7月~2020年12月,市政府对各市(区)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评估准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研究部署我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在市农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组织,按照省、市防治规划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实施方案与各病种防治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本级及各市(区)要结合当地动物卫生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将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市政府将定期对各市(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报,并分别于2015年下半年、2020年下半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评和终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和中期考评情况,对2020年的防治目标进行调整完善。各市(区)也要做好相应的考评工作。
(三)加大财政投入。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预警、控制、扑灭、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并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对动物疫病防治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加大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监察和残留监控、畜禽和水产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评估、补贴机制。
(四)强化部门职责。市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本规划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规定,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相关规定,将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同时加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科技部门要支持动物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综合防治技术的研究立项。工商部门要加强农贸市场等地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管理,教育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林业部门要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动物疫病防治相关工作。
(五)加强体系建设。健全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建立起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公益性质,提升人员素质,促进兽医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建立兽医队伍评价机制,加强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培训与考核。
(六)营造良好环境。认真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完善动物防疫监管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疫病处置机制。通过网络、媒体、培训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养殖者防疫意识,引导企业、协会、养殖者、执业兽医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实施工作,建立养殖和交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控,为防治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
附件:1.泰州市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
2.泰州市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3.优先防治动物疫病考核标准
附件1
泰州市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
一类动物疫病(6种):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羊痘。
二类动物疫病(13种):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狂犬病、血吸虫病、包虫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2型链球菌病、猪丹毒、猪肺疫。
附件2
泰州市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一类动物疫病(10种):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绵羊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非洲马瘟、H7亚型禽流感。
二类动物疫病(2种):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
未纳入病种分类名录、但传入风险增加的动物疫病(4种):水泡性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
全省其他未发生过的、或新血清型的动物疫病。
附件3
优先防治动物疫病考核标准
疫病种类 | 到2015年 | 到2020年 | |
口蹄疫 | A型 |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亚洲I型 |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全市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 | |
O型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
布鲁氏菌病 |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维持净化标准。 |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 部分区域达到控制标准;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 |
猪瘟 | 部分区域达到净化标准;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 进一步扩大净化区域;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 |
新城疫 | 部分区域达到控制标准;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
牛结核病 |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维持净化标准。 | |
猪伪狂犬病 | 全市所有的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 |
沙门氏菌病 | 全市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
禽白血病 | 全市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 |
狂犬病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 |
血吸虫病 | 全市达到传播控制标准。 | 全市达到传播阻断标准。 | |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 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 |
猪丹毒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 全市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 |
猪肺疫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 全市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 |
猪2型链球菌病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 全市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 |
羊痘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 全市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 |
炭疽 |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 全市达到维持净化标准。 | |
包虫病 |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 全市维持控制标准。 |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印发